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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使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保证学校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担负着管理、教育、服务学生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  辅导员以专职为骨干、兼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辅导员与学生比原则上按1:200配备。

 

第二章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具有坚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行动上能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修养,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勤奋好学,知识面宽,勇于创新;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

第七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志愿从事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奉献精神和工作责任心,能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善于探索学生工作规律,有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十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在读研究生),一般应是中共党员,身心健康,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团基本知识和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青年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思想实际,抓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历史观、祖国观。

第十二条  经常对学生进行校风、校规校纪和法制道德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负责对学生进行学风教育和创新教育,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倡导优良学风,鼓励学生求知,引导学生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实践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学习,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能够开展学生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多种有效载体,不断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抗挫折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党团知识学习和学生骨干的培养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找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关心、了解学生的自然情况和思想、学习、生活等具体情况(如家庭情况、个性及思想特点、心理状况、学习状况等),掌握其平时表现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并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贴近学生的思想、贴近学生的情感、贴近学生的生活。

第十七条  发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共性难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抓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学年鉴定以及评优工作,做好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的评定发放及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做好违纪学生处理的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做好迎新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教育及各种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的建设工作,协助班主任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与班级保持信息畅通,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寓教育于活动中,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院(部)学生工作计划,结合本系(专业)实际,制定和实施学年工作计划,年末写出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经常深入学生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学年要写出一篇学生状况调查报告或学生工作相关的论文。

第二十四条   经常性地与导师或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其他部门沟通联系,协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校、院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所学专业、工作能力及个人志向,与系(专业)共同研究确定相应的培养方向。

第二十六条  定期组织辅导员开展相关业务学习、交流、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研究、讨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学习。专职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及相关科研任务。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原则上上午为辅导员轮流业务学习和交流汇报工作时间,下午和晚上以及双休日则要深入到学生中去指导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后,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五章  辅导员的选留和聘任

 

第三十条   专职辅导员从应届毕业研究生、推荐免试研究生中选留调配,兼职辅导员从在任青年教师或在读研究生中选配。  

第三十一条  凡留校担任教师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应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两年后转为专职教师。

第三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后,根据本人所学专业转到专业担任教师。机关选拔、留任工作人员时,要优先从辅导员中考虑。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选留,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学院(系)向学校学生处提出选留辅导员申请,学校学生处协调有关部门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留人计划;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学生处、人事处、组织部、用人单位(院、系)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选拔小组,面向全国高校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答辩等环节择优选拔录用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好、学历层次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优秀党员担任学生辅导员。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专职辅导员任期至少为两年,兼职学生辅导员任期至少为一年。

 

第六章  辅导员待遇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的晋级应在考核称职的基础上,确定其实职行政级别待遇(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待遇)。即具有本科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的,可定为副科级待遇;工作满5年经考核、考察合格的,可定为正科级待遇;工作满8年的,可定为副处级待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的,可定为副科级待遇;工作满4年的,可定为正科级待遇;工作满6年的,可定为副处级待遇;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提拔、晋级。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岗位津贴外辅导员工作补贴。

 

第七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学院(部)学工办与系党总支双重负责,学校学生处建立辅导员业务档案。

第三十八条  辅导员的选留、离任、晋级、提职等由人事处、组织部、学生处、学院(部)共同研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学校学生处统一部署,学院(部)、系(专业)具体负责。

     第四十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要坚持“三结合”的原则:即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学生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工作成绩和实际工作效果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德: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表现,立场、观点、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和全局观念。

能:主要考核其学生工作业务能力、管理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创新精神。

勤:主要考核其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绩:主要考核其完成职责和实际工作效果。

廉:主要考核其一心为公、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延边大学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细则》,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四十三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实行量化为主的方式,根据“三结合”的原则,定期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辅导员个人写出书面总结,学院(部)、系(专业)有关领导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辅导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填写辅导员工作考核表,连同个人总结报学校学生处审核存档。

第四十四条   考核情况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辅导员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任职条件评聘相应教师职务;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评聘。

 

第九章  辅导员的奖惩

 

第四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等,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辅导员津贴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按照省、校有关文件兑现岗位津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停发岗位津贴。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优秀辅导员只能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中产生,学院(部)、系按照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的情况,择优推荐到学校学生处,学校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没达到考核标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未改正者或玩忽职守的要延期提职、晋级,停发其岗位津贴;对违反学校纪律,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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