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学校成立2015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订复试工作办法及确定复试名单,组织协调全校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负责制订本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学科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3. 各学科组织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组长由学科主任担任。复试小组在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各项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材料应在复试后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1、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复试成绩的评定:复试总成绩300分,其中学术水平考查200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100分。复试成绩权重比例为40%。
3.录取成绩的确认: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相应权重相加得出。
计算公式:总成绩 = 初试成绩*60% +复试成绩*40%
5. 同等学力、跨专业考生须加试两门科目。考试方式为笔试,单科满分为100分, 60分为合格,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复试具体地点、时间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并于2015年3月5日前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抽查复试情况。
1.各学院要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2.录取前研究生院将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3.复试成绩有不合格科目或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