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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05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和学科专业的合理搭配,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等趋于合理,以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等服务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  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  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艰苦创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做出经得起实  践、教职员工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  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 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  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龄。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领导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承担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满三年;

(2) 承担其他管理任务的七级职员满四年;

(3) 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满四年(不含十级),同时应具有相应管理经历和能力。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领导干部职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中层副职满两年;

(2) 承担其他管理任务的六级职员满四年;

(3) 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满四年,同时应担任中层副职满两年(提任教学单位正职的任职经历包括学科、专业主任等相应职务满三年)。

(四)提任科研单位副职的领导职务,原则上应具有高级 职称;提任科研单位正职的领导职务,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五)提任党务工作岗位的领导职务,须具有一定党务工  作经历和三年以上党龄。

(六)提任工会、共青团、独立法人部门领导职务,应符  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提任中层干部的领导职务,原则上应符合任满一届  的年龄要求。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岗位上尽职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组织需要下派或挂职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地区工作实绩突出。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  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  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  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 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  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  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科研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根据科研发展、岗位工作需求等情况,由相应管理机构向组织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  用的建议。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  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  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 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学校党委或者  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提出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  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以各院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所在单位其他教职员工;

(三)学校相关单位及部门人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  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或者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  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 提任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应在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范围内充分酝酿,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  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观、品行观、能力观、作风观、廉洁观。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  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  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  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  对象的研判;

(五)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

考察科研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简化。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民主推荐范围和实际岗位职责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听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在学校党委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并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  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 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中层领导

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 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职的干部以及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对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自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中层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和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原则上应交流。

(三)科研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做具体交流规定。另有特  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计划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国内高校、地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锻炼。

(五)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  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  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期  限超过半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  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和“十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官要官、造假骗官、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  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  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申诉,受  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11 月 2 日学校党委印发的《延边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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