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9日延边大学第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013年11月26日延边大学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完成学校的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作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定选区,按比例分配名额,各分工会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
(二)各分工会教职工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三)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方能当选,当选代表须填写代表登记表并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教代表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退休、调出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外出讲学、学习深造等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代表资格。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时,代表资格不变,作为调入单位代表履行其权利与义务,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五)参加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并有
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召开换届教代会时,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提交大会的主要文件,议案、决议草案等。
(二)主持大会,了解和掌握各代表团(组)的活动情况,领导大会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一届为三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每次教代会的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并对每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提案、生活福利、民主管理等
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教学科研委员会,主要围绕审议学校教学科研与改革等重要事项开展工作。
(二)提案委员会,主要围绕提案的征集、落实和监督开展工作。
(三)生活福利委员会,主要围绕教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开展工作。
(四)民主管理委员会,主要围绕民主评议干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进行培训,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和建议;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条 兼职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校教代会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