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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0月30日 阅读次数: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延续与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凭证
  (一)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全国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在为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2011年一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2011年二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需到户籍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原有证件上的证件编号、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并将原证收回备查。
  (四)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继续凭原有证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直到换发新证。对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原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期限截止到6月末。
(五)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未满3年并且正在享受政策人员(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期限内凭换发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到期满为止;对享受政策未满3年但已中断人员,可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剩余期限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已享受扶持政策满3年,再次进入失业登记的人员,为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六)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就业援助卡”管理制度。为实现证卡合一,“就业援助卡”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被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下列人员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登记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二、享受扶持政策范围
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以及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外,下列人员还可分别享受其它扶持政策: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或离校后创业的,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四)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具体操作依据
(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吉林省地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2011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申报领取社保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即时达到4555(即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三)对于异地创业的人员,凭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未领取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明,到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各地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对出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没收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程序手续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对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应扣减其就业专项资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就业通知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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