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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公告
2021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干部队伍来源结构,引进、培养和储备一批江北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经研究,决定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和办法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

二、选聘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选聘人数

共选聘10名。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

2.报考人员需符合岗位专业要求,且能在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其中国内高校的2021届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9月30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上述选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的不予聘用。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3.面向范围

条件

类别

对象范围

生源或户籍

年龄

紧缺优秀

人才

10

(1)2021届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2)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

(3)高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网络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不列入选聘范围。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不能报考,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宁波市生源或户籍(以2021年3月3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1)报考人员要求在199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2)硕士研究生可放宽至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选聘岗位、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选聘岗位

人数

性别

所学专业要求

学历学位

财务管理(1)

1

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工程审计,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

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财务管理(2)

1

综合管理(1)

2

新闻学,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国际新闻与传播,新闻与传播,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应用语言学,秘书学,中国语言与文化

综合管理(2)

2

信息管理

2

不限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区块链工程

社会管理

2

不限

法学类,法律类

注:选聘计划中所涉及到的专业类别,参考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

三、报考程序

本次选聘统一采取网络报名的办法。

(一)注册及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4月9日9时—4月12日16时。

报考者登陆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nbrc.com.cn/),选择进入“宁波市江北区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栏。

报考人员按实注册个人信息,仔细阅读岗位资格条件,并选择对应岗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岗位。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二)资格初审

时间:2021年4月13日9时至14日16时。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填写的报名信息,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

(三)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21年4月15日9时至16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nbrc.com.cn/),选择进入“宁波市江北区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栏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1天内完成。

(四)缴费确认

时间:2021年4月16日9时—4月19日16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nbrc.com.cn/),选择进入“宁波市江北区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进行缴费确认,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作自动放弃报考(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完成才算报名成功)。缴费标准:50元/科(浙价费〔2018〕21号)。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选聘指标数3倍的岗位,将核减或取消该岗位选聘指标。核减或取消的选聘指标将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通知公告栏上予以公布。

拟取消岗位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若符合其他选聘岗位要求的,可在公布取消指标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改报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改报申请的视作放弃改报。因指标取消且无法改报或放弃改报的人员将统一退还报名费。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下载打印具体时间将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通知公告栏另行公告,请予关注。已报名并缴费确认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宁波市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nbrc.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本次选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一)笔试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和《考生健康申报表》,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和写作,满分为100分。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指标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如遇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一般于笔试结束15个工作日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通知公告栏上公布。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宁波市江北区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报名表》、《考生健康申报表》、二寸免冠照、身份证、户口簿、已获取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现在读学生证、学校核发的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和在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在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如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奖学金或奖励、发表过的学术文章等,以及其他在校期间获得的荣誉和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符合条件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除了提供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就读证明或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考生凭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考生健康申报表》,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四)成绩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通知公告栏上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开展组织考察,考察按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考察结果为“不宜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

六、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的,拟选聘录用人员可与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签订就业协议。对签订就业协议并承诺不放弃的,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选聘录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选聘录用的,按期取得学历学位后按规定办理选聘录用手续。如有异议,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办理聘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选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需自愿服从组织分配,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递补规定

(一)面试对象在资格复审开始48小时前,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不参加资格复审书面确认书的,可在该岗位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二)面试对象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或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八、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选聘录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3年(含试用期),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首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继续聘用。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选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四)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五)报考者在选拔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六)本次选聘,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选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区招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七)本次选聘有关信息将及时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通知公告栏上公布,请随时关注。

九、防疫相关事项

(一)本次选聘将根据《浙江省人群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疫情期间宁波市现场招聘活动防疫指南》、《疫情期间宁波市人事考试防疫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二)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甬行证)。“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四)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面试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甬行码(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如无相关症状,应提供近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或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甬行码(健康码)绿码,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须在来浙后第一时间到综合服务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方可参加考试;如出现相关症状,须在定点医院(如在江北到宁波市第九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提前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六)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过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七)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宁波做好准备。

(九)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如有最新防疫举措以考试前当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本次公开选聘咨询电话:0574-87668176

监督举报电话:0574-87668416


附件1:宁波市江北区面向2021届应届毕业生选聘紧缺优秀人才报名表.doc

附件2:考生健康申报表.doc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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