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就业见习?
答: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公共服务制度。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2.哪些人可以申报就业见习?
答: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3.成立就业见习单位具备的条件?
答:是指凡在延吉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接收见习人员的意愿和能力,并能提供实践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就业见习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资金补贴。重点吸纳符合延吉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潜力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作为见习单位。
4.见习单位需提供什么样的见习岗位?
答: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单位工作岗位。
5.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也不可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即刻终止就业见习。
6.申报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1)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延吉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表》;
(4)《延吉市青年就业见习带教人员名单》;
(5)《吉林省延吉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6)《吉林省延吉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7)《吉林省延吉市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
(8)见习单位承诺书。
7.申报青年就业见习生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1)《吉林省延吉市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贴小二寸红底照片一张;
(2)《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
(3)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未就业状态页);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正反面一张纸);
(5)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16-24岁失业青年不需提供);
(6)社保信息查询函、劳动合同查询记录;
(7)见习生承诺书(本人签字按手印)。
8.延吉市人才服务中心承担青年就业见习职责是什么?
答:延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延吉市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延吉市见习单位审核认定及见习岗位开发计划;
(二)负责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岗位、期限的核定,负责参加见习人员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9.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答: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核定的见习岗位开发计划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确定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实施见习活动;
(二)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上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见习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
(四)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10.见习单位确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见习单位确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严格履行见习协议。按规定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具有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见习人员台账记录,按要求提供见习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具有劳动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见习岗位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11.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见习单位按月按见习补贴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见习期不能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不高于12个月(含12个月)。
低于3个月的,财政不予补贴,见习生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付;
3个月以上的,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补贴,不足整月的,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三)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按见习协议履行个人义务。
12.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金需提供哪些报表?
答:(1)《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2)《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没有变更不用上报纸制版);
(3)延吉市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生本人签字按手印纸制版)。
13.就业见习生补贴标准?
答: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
(一)每招收一名中职以上未就业毕业生,为见习生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816元/月,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月)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二)每招收一名16-24周岁失业青年,为见习生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112元/月,财政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1056元/月)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三)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见习单位2000元带教补贴。
14.就业见习人员工资发放条件?
答:(1)见习生签约后,见习单位需通过工商银行对公户将工资每月先行垫付发放至见习生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新锐卡,并提供每月银行流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发放标准工资后又私自要求见习生退回部分工资。
(2)见习生在签署协议的见习单位每月工作日不得少于16日,经考核合格,见习单位每月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见习生工资。
15.就业见习单位可以申请补贴的条件?
答:见习单位可于三个月满后首次申请见习补贴。第四个月起,不论出现见习生离职或其他原因减员情况。
16.见习期满或人员增减企业提供哪些报表?
答:(1)当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对其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
(2)当见习生中途离职,就业见习单位当月提交《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做减员,见习单位对其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
(3)企业新增见习生时,需及时提交《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做增员,并一起提交就业见习生申报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第7条)
17.对见习期满后,见习生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带教补贴,申请带教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留用人员名单;
(2)与留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为留用人员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证。
18.就业见习期间注意事项?
(一)见习单位不得以谎报、瞒报、虚报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期限、未就业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就业见习财政补贴。
(二)见习生不得以谎报、虚报等手段骗取见习生资格,不与见习基地联手套取见习生财政补贴。
(三)见习生应主动向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反映就业见习单位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就业见习基本工资行为。
(四)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见习单位资格,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单位不得变更就业人员的见习岗位,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它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六)见习生上岗后见习单位需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存入见习生个人档案。见习期满合格的见习生由见习单位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并存入见习生个人档案,作为视同工作实践或基层工作经历的凭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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