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5年7月29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依据、比例及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参考入学成绩、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进行分等定级,其中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不占总体获奖比例);第二学年开始参考阶段性学习情况、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进行分等定级。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参考入学成绩、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进行分等定级,其中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和正式入学的研究生支教团,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不占总体获奖比例);第二学年开始参考阶段性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创新创业成果、社会服务等综合因素进行分等定级。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如下:
培养层次 |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 (万元)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0% |
1.8 |
二等 |
30% |
1.4 |
三等 |
60% |
1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 |
0.8 |
二等 |
20% |
0.5 |
三等 |
30% |
0.3 |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部(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开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所做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四)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或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研究生(包括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中期考核不合格等)。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5月启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6月2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2025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参照《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延大校发〔2024〕116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