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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边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是指全校的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是延边大学对CERNET和因特网的接入网络。校园网络服务主要对象为延边大学师生员工。
第三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其计算机在学校内接入校园网络,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使用网络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其他群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学生不得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园网服务器端口;不得攻击服务器或个人计算机,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及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修改、设置、破坏校园网内的交换机、路由器和服务器等设备及删除其系统。
第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服务器等。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者;
(二)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信息者;
(三)查阅、复制或传播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四)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网络窃取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十二条 破坏、盗用校园网络信息资源和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情节恶劣、影响学校声誉并造成极大损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账号或IP地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或IP地址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造成校园网络或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者,将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国家与学校相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其他手机上网、个人电脑上网违反规定的,可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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