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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2016年03月31日 阅读次数:

学生申诉和复议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2/3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院(部)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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