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0月1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延边大学章程》《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边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校团委、法律顾问室、校学生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参加。
申诉受理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管理单位师生代表可参加相关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或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有效送达地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复查。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可以建议撤销,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建议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可以建议撤销或者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