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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10月11日 阅读次数:

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0月1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延边大学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延边大学章程》《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延边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校团委、法律顾问室、校学生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参加

申诉受理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管理单位师生代表可参加相关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或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有效送达地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复查。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可以建议撤销,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建议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可以建议撤销或者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十九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 学校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延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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