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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2017年08月2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我校“求真、至善、融合”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基本要求

凡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遵守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于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的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下列学术行为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延边大学。发表学术成果(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提交导师审阅;

3、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课题组内作公开的学术报告,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方可投寄发表。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4、研究生可以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对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研究生自己负全部责任。在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成果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5、研究生署名“延边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在标注延边大学承担的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6、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时,必须是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成果才能列入申请档案材料中;

7、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8、研究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署名“延边大学”,研究生可以在标注中说明所在工作地址。

9、研究生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遵守学校以及本人所在学科制定的学术工作有关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以下不良的学术行为:

1、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2、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3、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4、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5、未经导师同意,研究生署名“延边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发表与所做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6、诽谤、诬陷、辱骂或恶意攻击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7、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8、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9、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10、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

11、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未公开的软件等技术成果;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六条  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可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相关内容,如情节轻微,将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理;

2、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相关内容,如情节严重,将给予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处理;

3、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情节恶劣,抄袭他人学术成果20%以上者(含20%),将给予取消答辩资格、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直至根据《延边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4、违反学术行为特别严重且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行为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两年、取消导师资格,直至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行为问题;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有关问题的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研究生认为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不公,可于七日之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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