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硕士、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即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情况及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做出鉴定,并提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推荐意见。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对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接受其硕士、博士学位申请:
1. 政治表现较好。
2. 完成硕士、博士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达到本学科相关要求。
3. 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推荐。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行答辩者,若其离校后政治表现较好、遵纪守法的,应接受其申请。
(四)组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建议。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向社会或其工作单位公布姓名和博士论文题目。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打印好的申请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至少送交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专家评阅,其中外单位的专家至少应有一位。评阅人应该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博士学位论文应广泛征求校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所聘请的评议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并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注意扩大聘请评议专家的范围,不要只集中在两个以下单位或只在本市聘请。收回的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写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在撰写论文评议书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和有无创新成果。
(二)论文的观点和理论分析是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三)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程度如何,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如何。
(四)论文是否已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若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时,则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若有两位(含两位)以上评议专家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时,则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培养单位提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应有两名。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六条 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内容确须保密的除外),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第十七条 答辩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其他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
(三)学位申请人及其他列席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进行以下程序:
1. 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若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宣读校外同行评议意见。
2. 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及论文撰写情况。
3. 根据讨论情况起草答辩决议书。
4. 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5. 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硕士学位为半年以外,一年以内;申请博士学位为一年以外,二年以内)待补行答辩的决议。
6. 对于博士学位申请人,若答辩未获通过,而该人又未取得硕士学位,则应进一步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7. 如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建议,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8. 通过答辩决议书。
(四)学位申请人出席会议(包括列席人员),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十八条 对学位论文进行表决时,必须在同意票数不低于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才能做出论文答辩通过的决定。在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时,同意的票数超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如果未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均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六章 不授学位、缓授学位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条 不授或缓授学位:
(一)本科生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二)研究生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含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对受到留校查看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无悔改表现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应撤消其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二)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中遴选,亦应包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任期三年,委员主要以相关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院的教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听取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决定。
(三)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对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及学科建设进行检查评估。
(五)审定博士指导教师和硕士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核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审定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硕士点。
(七)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和导师资格做出决定。
(八)研究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名单。
(四)确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方式科目、范围及考试委员会名单。
(五)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落实情况。
(六)通过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七)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学科建设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时,必须有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委员出席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时,应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如果不能授予学位,应立即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此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时,才可做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对于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当其博士学位未获通过时,可按授予硕士学位的办法讨论其硕士学位授予问题。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认为已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时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国内外著名的学者、专家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已授予学位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除应由校档案室存档外,还须交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所或中国科学院技术情报研究所各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