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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10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加速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在职人员以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并得到批准后,均可授予在职人员以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者的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条件:

(一)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接受成人教育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学术上有一定成绩;

(三)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方法与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申请。申请时要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硕士学位的批准书、以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二)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人所送交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发给《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及成绩管理;

(三)根据申请人所选定的学科及研究方向,相关专业(所)负责组织制定申请人的培养计划,确定必考课程和选考课程,制定考试计划,指定教材和参考书。

第六条  课程考试与成绩认可

(一)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试必须与在校研究生同时参加同试卷考试,如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课程中外语课与学科综合考试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各科成绩由研究生院存档;

(二)除国家教育部批准,经全国统考录取后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班外,申请人在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研究生班中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在其申请学位时不能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三)原有硕士研究生学籍,因病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中断学习或修完课程尚未论文答辩者,提出在职申请学位时,原有各科成绩予以认可。但对受处分而未获得学位者,各科成绩不予认可,在职申请学位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七条  学位论文

(一)申请人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须提出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二)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学位论文的撰写,一定要符合我校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以现成的研究成果直接代替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申请

申请人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位申请书;

(二)申请学位论文、中文论文摘要和外文论文摘要;

(三)最后学历证明;

(四)外语统考合格证及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证;

(五)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六)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两位推荐人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第九条  学位申请日期:每年一次,四月一日开始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第四章  论文答辩及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查通过者的材料转到有关学院(部)。各学院(部)主管部门与有关系、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论文水平及考试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两周内将审批结果转送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在两周内审批是否受理学位论文答辩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被批准后,须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四月初至五月末。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其中一位必须是外单位专家。推荐人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写出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的姓名在论文答辩之前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书应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按《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和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授予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是否准许其修改论文并在一年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五章  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位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进行在职人员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接受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应坚持标准,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十八条  凡有权在教育学、法学、工学门类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及农学门类的农业经营管理等专业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均须建立必修课程考试的试题库,实行题库管理。题库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报名、课程考试、指导学位论文、硕士学位申请及组织论文答辩等各个阶段都应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仅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水平和毕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档案(包括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材料、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申请硕士学位推荐书、论文评阅书以及答辩表等材料),均由各学院妥善保存。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转交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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