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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制度,切实做好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树立学校的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专业)、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等有关规定,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院士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领导干部可以安排单人标间,县(处)级及以下级别人员安排普通标准间。安排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公务接待需要安排用餐的一般安排在校内食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标准按照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出行应简化安排,注重实效。凡公务来校的宾客,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分工监管。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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