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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2021年04月21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研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和确保其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充分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文化,塑造学校整体品牌文化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视觉识别系统(UIS)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办公应用、环境布置、文化交流及艺术文化作(产)品等各方面。

第三条  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研发及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 “延边大学”“연변대학”“YANBIAN UNIVERSITY”“延大”“YBU”等校名标志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延边大学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  体  系

第六条  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中朝英文标准字体、标准色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应用、环境布置、文化交流及艺术文化作(产)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七条  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

1.学校标志

学校标志包含校徽、校名(延边大学中朝英文全称及简称延大、YBU等)。延边大学校徽由一组中心图案和三组文字组成:中心图案中的红色实心圆圈象征着太阳,蓝色几何图形象征腾飞的巨龙,两个图案组合是朝文简写校名연대”(延大)的艺术变体。腾飞的巨龙奔向太阳意喻延边大学不断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奋斗精神。三组文字分别为学校创建年份“1949”、中文校名“延边大学”和英文校名“YANBIAN  UNIVERSITY”。

2.学校标准色

延边大学标准色为苹果绿(387D39)和延大米白(EAE4D1),绿色象征青春与生命、健康与和谐、生机与希望;米白象征高雅、智慧与荣誉。两色组合的视觉效果清新靓丽,彰显了勃勃生机的大学文化。辅助色为“延边大学五色”即“碧、硫黄、紫、绿、绯红”。视觉识别系统根据环境的要求优先选择标准色及辅助色。在标准组合保持统一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其它色彩。

3.学校校名标准字体

中文校名的标准字体是1964年朱德委员长视察学校题词的手迹“延边大学”,朝文校名标准字体是学校主校门使用的“ 英文校名标准字体是Arial字体。

4.学校中朝英文校名组合

延边大学中朝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两种基本的中朝英文校名组合规范。即:朝文在上,中文居中,英文在下或朝文在左上,中文在右上,英文在下。

5.学校标志与校名组合

延边大学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分为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中朝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朝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向组合及竖向组合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八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分为办公用品、事务用品、文化礼品、保障用品和公文系统、会务系统、环境系统等类别,也可根据实际工作和使用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规划、研发、推广、审核和监督工作,统一认定或备案学校各类视觉识别元素符号及文化形象产品,维护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确保视觉识别系统在校内外得到统一、全面、深入地应用。全校各部门对正确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负有具体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条  资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对校内外相关视觉识别应用系统、文化衍生产品及其在学校风物景观利用方面的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大学视觉识别系统建设、使用与维护的具体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组织利用、推广宣传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领导责任,妥善处理好学校和部门视觉识别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制订《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视觉识别系统的组织使用与宣传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手册》内容定期修订,在专家集中审查基础上提交校党委会议决策,并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代表学校对外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学校各部门停止使用原有的徽标类标识。在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统一的学校徽标或相应的视觉识别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多个部门共用同一楼宇场馆表达不同视觉识别内涵的,须由共用单位按照对等协商原则进行规范使用,并保持整体文化风格的完整统一。对未达成统一意见私自建设使用的,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以经营或牟利为目的使用延边大学名称或标志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出使用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申请,在获得相关许可授权后,与学校资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具体经营权益事宜。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延边大学校名或标志的商品。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参照《手册》规定执行;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第十八条  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视觉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延边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版、印有延边大学视觉识别系统元素符号的物品等应建档并有专人管理。各部门的视觉识别标识要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归档文件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不得借出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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