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商标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延边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校名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名是指延边大学的中文、英文和朝文全称(“延边大学”、“Yanbian University”、“연변대학”)及同步使用的简称中文(“延大”)、汉语拼音(“YAN DA”)、英文(“YBU”)、朝文(“연대”)标识性文字。
第二条 延边大学拥有校名(含全称、简称)的专属知识产权和商标所有权,包括校名简称中文(“延大”)及汉语拼音(“YAN DA”)现已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44个类别商标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企业名称中冠用延边大学校名全称或简称、公开出售的商品和纪念品(礼品)使用延边大学校名(全称或简称)、校名标识(LOGO)以及校庆标识(LOGO)等。
第四条 学校授权延边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企业冠用校名、商品冠用校名及使用校名标识等经营性行为。
第五条 对企业或商品冠用校名等经营性冠名行为要遵循规范合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从事敏感行业或容易导致负面影响的领域一律不得授权冠用校名。
第六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企业冠用延边大学校名全称的冠名行为。除学校全资企业(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版社有限公司)、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之外,其他企业均不得冠用校名全称。
第七条 由学校全资企业(母公司)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子公司),可以冠用校名简称。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冠用校名全称且已经与学校无资本纽带关系的企业,原则上应限期取消冠用校名;如取消冠名将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时,冠名方应当与延边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冠用校名协议书》,明确冠名期限,并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缴纳校名使用费。
第九条 凡申请冠用学校校名简称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冠名条件。申请冠用校名简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冠用校名申请文件,包括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及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特殊行业许可(如有)。
第十条 经审核确认的申请冠名企业,应与延边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冠用校名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校名使用许可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标准、违约责任、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等。
第十一条 凡获得校名使用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将使用权转让或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且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冠用校名企业每年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5%缴纳校名使用费。企业产品(商品)拟冠用校名简称中文(或英文、朝文标识)以及校名标识(LOGO)时,应缴纳授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可参照校名使用费标准或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冠用校名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或申请调整校名使用费时,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并与延边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使用校名补充协议书》。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及企业在教学、科研、服务和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使用校名,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学校校名和损害学校形象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新闻媒介、公共场所刊登、播出、张贴含有延边大学校名和标识内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