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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章程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章程
(修正案)
 

序 言
 
    延边大学是一所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地方综合性大学,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的高校之一。学校是吉林省省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西部开发重点建设高校、吉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大学。学校始建于1949年,曾隶属于国务院高教部,1957年划归吉林省所属。1958年8月,延边大学分立为延边大学、延边医学院、延边农学院、延边工学院。199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原延边大学、延边医学院、延边农学院、延边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吉林艺术学院延边分院合并组建成新的延边大学。同年9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边科学技术大学(筹)并入延边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学校形成了“加强多元文化教育、培养具有跨文化素质民族人才”的办学特色,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传承文化、突出特色,民族团结、共教共学,广泛交流、多边合作”为办学传统,以“求真、至善、融合”为校训,确定了“国内有重要地位、国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建设目标。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延边大学,中文简称为“延大”,朝文全称为연변대학,朝文简称为“연대”,英文全称为Yanbian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YBU”。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学校代码为10184。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制订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五)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三)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国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分为专科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以吉林省政府为办学主体,采取省部共建、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等多种办学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与办学资源相匹配、生师比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科学制订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招收各类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二大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保障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实际,依照相关法规与制度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及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为各学科专业配备所需的各类资源,以保障各学科专业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党员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中共延边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共延边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纪委办公室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专门办事机构;延边大学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延边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学校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对学校行政(校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监察处是校内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行政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各类党政事务专门委员会,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各专门委员会依其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在岗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学术纠纷等。
学术委员会分设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形式,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二)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从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中遴选,经校长同意,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听取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决定;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对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及学科建设进行检查评估;审定博士指导教师和硕士指导教师名单;审核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审定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和导师资格做出决定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四分之三以上(包括四分之三)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包括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代表总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   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   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   决定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七)   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就业;
(八)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体制和决策形式,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部。
学部是跨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的管理协调机构。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跨学院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教学科研信息、资源和成果共享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办学需求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为教职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管辖范围内注册在籍学习的受教育者。凡是本人自愿并按我校相关录取规定获得入学资格,按时注册并在籍学习的受教育者均为我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的权利;
(二)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三)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的权利;
(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待遇的权利;
(五)达到相关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六)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各类学生社团,进行各种有益活动的权利;
(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
(八)了解学校运营情况,参与办学活动的权利;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对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的义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五)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自治组织。学生的自治组织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生会、留学生会等。学生的自治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学院(部)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归属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经法律确认归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学校对本单位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项目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荣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五十四条 学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总会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爱好特点的校友分会或联谊会,活跃校友工作、建设校友文化。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育基金会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发起成立,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为学校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校徽由一组中心图案和三组文字组成。中心图案由一个圆圈和一个几何图形组成,其中圆圈象征太阳,几何图形象征腾飞的巨龙,两个图案相结合构成延边大学朝文校名的简写“연대” (“延大”)的艺术字体。三组文字分别为学校创建年份“1949”;朱德委员长亲笔题写的汉文校名“延边大学”;英文校名“YANBIAN UNIVERSITY”。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淡黄色长方形旗帜,旗面左上方缀有校徽图案,其长与高之比为3:2。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延边大学放光辉》,金太甲、李相珏、金东湖作朝文词;安国民、崔三明、许光植作曲;韩东吾翻译成汉文。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1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yb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经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六十五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共延边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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