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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法
2020年07月0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调节与引导作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根据《延边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坚持有利于优化学校研究生教育结构,有利于选拔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生源与教育质量,有利于提升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水平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通过稳定基数、奖励增量、扣减缩量的招生指标分配基本办法,在保证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规模的基础上,招生指标分配适度向师资力量雄厚、科研经费充足、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倾斜,向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称号获得者倾斜。同时,对在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盲审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综合评定较差的学科,适当扣减招生指标。

(一)稳定基数指标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分配总量,学校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确定基数指标。

(二)奖励增量指标

1.优秀人才奖励指标

1)国家级领军人才可获得奖励指标;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务院特殊津贴、长白山学者特聘教授、吉林省第一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省管专家等优秀人才可获得奖励指标。奖励指标从获批之日起,执行6年;

3)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在研国家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可获得奖励指标。奖励指标从获批之日起,执行6年;

4)在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奖励指标;

5)国家科技“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一)、吉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得者可获得奖励指标。

6)满足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的图们江学者及青年图们江学者A类、B类人员,自受聘之日起的三年内获得奖励指标。

以上奖励指标分配给个人,各项奖励指标不兼得,学科在基础指标分配过程应优先考虑优秀人才的招生指标。

2.奖励优秀学科奖励指标

1)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一流A类、一流B类)可获得奖励指标;

2)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可获得奖励指标;

3)上一年度毕业博士研究生在科研贡献率排名第一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和自然科学类学科可获得奖励指标。

科研贡献率=毕业博士生当年折算科研工作量总和/毕业博士生数。

(三)扣减缩量指标

1)对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扣减2个招生指标;

2)从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对博士研究生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无法获得博士学位的学科,每出现1名超年限博士研究生,扣减1个招生名额;

3)各学科当年招收总数在9人及以下的,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1人;学科招收总数在10-14人的,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人;学科招收总数在15人及以上的,招收在职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人。对超过规定比例的学科,每增加1名在职博士研究生,扣减2个招生指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最多招生1名博士研究生,获得优秀人才奖励指标的导师最多招生2名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学科每年最多推荐1名中青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其招生指标不占学科基础指标,学校将根据国家增量情况进行分配。中青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指标仅限于获批资格的第一年,且只能招收非在职的博士研究生。中青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二年成为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不再单独分配指标,已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申报中青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延边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2015年)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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