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校人才培养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教成【1990】23号)、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财字2016【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以社会服务为目的,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涵盖全校除学历教育之外,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在校内外举办的,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研修、辅导等。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对各部门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管理职能,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在保证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学校所属各教学部门在确保正常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可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社会服务,举办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满足全民终身学习需求,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
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和部门名义使用教学设施、实验设施等学校资源从事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在正式开办一个月前,向继续教育学院履行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班。
第七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填写《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
项目审批表》,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审批表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收费标准及依据、合作方资质材料、合作办学协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招生简章等。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按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否具有可行性与校内同质竞争;是否有利于学校办学品牌和社会声誉;是否存在法律与经济风险等评审基本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九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确需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的,举办部门只有在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与校外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签订之前,由继续教育学院与举办部门共同对该合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培训资质、社会信誉、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部门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须将招生宣传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批项目一致,做到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部门应确保稳定的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每项获批项目必须具有完整的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调整总
学时数等。
第十二条 各种非学历教育以举办部门自我管理为主,应安排专人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对非学历教育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招生宣传、教学计划实施、师资聘用情况、学员管理、收费等方面。
第十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并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录入结业信息,提供查询。培训结束,举办部门应及时报送《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花名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统一办理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后,举办部门应及时做好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表、招生宣传材料、合作办学协议、学员名册、成绩考核表、教学计划、教师名册等。
第四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项目部门提出,依据培训内容涉及讲课教师的课时费、资料费、场地费、设施设备费、办公费及相关费用,测算人均费用标准,经财务部门审核,按照成本和非营利、学员自愿的原则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入账,并开具税务发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留、转移、隐瞒、挪用或私吞私分,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校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入分配,依据“合作办学协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举办部门的学费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部门奖励性绩效分配。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部门负责人对所办培训项目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或个人如违规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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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已招生的应当停办并退还所收费用;
2.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影响学校声誉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
所收费用;
3.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私自收费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延边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