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生(以下简称预科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预科生转入本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和我校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科生是指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国家下达的少数民族预科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三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四条 预科生应完成预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任务,学制为一年。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和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共同负责预科生的日常教学安排和运行管理,预科生转入本科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协助完成。
第六条 预科阶段的教学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特别是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学习。在加强学生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终身学习理念,使学生在各方面得到综合发展与提高,为本科阶段的专业学习打下扎实基础。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应当在报到时对预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预科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预科生入学后,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校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休学与退学
第十条 预科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申请保留预科入学学习资格一年。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预科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提交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开始前,提交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为无效,记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一般采取线上考试形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考试卷随机生成,所有考试题均来自试题库。
第五章 转入本科专业
第十八条 本着“公平公正,分数为先,尊重志愿”的原则,学校制定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的各专业拟招生计划。每年根据学生填报志愿的情况及社会需求,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总成绩和报考志愿,确定转入专业名单。总成绩由预科学习期间的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四门课程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组成。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四门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分别按百分制录入。
总成绩核算方法如下:第一学期的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四门课程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35%;第二学期的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四门课程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35%;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四门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总成绩的10%。
第二十条 预科生根据公布的转入本科计划,于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填报三个平行志愿并服从调剂。
第二十一条 预科生期末考试全程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考试成绩由学校教务处、纪检监察机构和珲春校区事务管理部分别备份。学校将最终成绩和拟转入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按照转入本科当年《招生简章》中的招生专业(类)升入本科专业。
第二十三条 预科生转入的专业(类)需按大类培养的,具体培养及分流事宜参照各学院培养方案及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后不能申请考试转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延边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及转入本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