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法规与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信息公开意见箱
书记信箱
校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公开 基本信息 章程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 正文

延边大学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12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高端人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和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的学科领军人才,使其成长为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专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端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向贡献突出、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省内领先地位的人才。岗位设置类型为“高端人才”岗位和“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岗位聘用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引育并重的原则;坚持同行认可、业内认同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操作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岗位设置
  1.“高端人才”岗位设置应面向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重点领域或方向的重大需求,面向学校学科发展长期规划、重点研究领域或方向以及平台或团队建设的需要。
  2.“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设置应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学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培育的需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高端人才”岗位职责
  1.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围绕学科主攻方向,提出本 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战略构想。
  2.面向国家及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争取承担国家重点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关键问题研究和攻关,产出标志性成果。
  3.领导本学科梯队建设,使其成为结构合理、凝聚力和整体实力强的学术团队。
  第六条 “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职责
  1.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提出促进本学科进入国内学术前沿的研究构想。
  2.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和吉林省重点战略需求,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我省重点科研项目,产出系列研究成果。
  3.在本学科或团队开展学术研究或攻关中起骨干作用,参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高端人才”岗位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业务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2.具有吉林省“长白山学者”及以上学术水平。其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契合学校重点研究领域、学科发展或团队建设需要。
  3.近5年取得的成果满足下列中的两项条件:
  (1)主持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
  (2)发表被SCI、SSCI,CSSCI等收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高水平系列论文;
  (3)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专利转让或政策咨询报告,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事业心强,具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
  2.其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契合学校学科发展和梯队学术结构需要。
  3.近5年取得的成果满足下列中的两项条件:
  (1)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2)发表被SCI、SSCI,CSSCI等收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高水平系列论文;
  (3)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或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专利转让或政策咨询报告,预期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岗位管理
  1.学院(科研部门或平台)提出学科高端人才岗位和梯队培育岗位,并明示聘期及每年岗位职责、任务。
  2.学校制定岗位设置总体方案,确定设岗学科和岗位类型。
  第十条 聘用管理
  1.聘用程序
  (1)学院对遴选对象进行学术评价,确定推荐人选;
  (2)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设岗学科岗位职责要求和评审标准,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评审通过人选,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3)校长办公会审定人选,并批准实施。
  2.聘用待遇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参考拟聘用人选的意愿,比照“长白山学者”待遇标准,提出拟聘用人选待遇建议标准,校长办公会确定拟聘用人选待遇标准。
  3.聘用合同
  学校与拟聘用人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正式聘用。已受聘在“长白山学者”岗位的,不再签订本合同。
  第十一考核管理
  1.学校负责对“高端人才”岗位和“高端人才梯队培育”岗位聘用人员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备案。
  2.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其聘用岗位的有关待遇;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解除其聘用合同。
  3.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
  4.聘期内辞聘或有违约行为的,已享受的其聘用岗位有关待遇返还学校后,方可调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延边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延大校发〔2010〕28号)同时废止。此前引进人才的管理和待遇按引进时的规定或合同执行。

 

延边大学 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政编码:13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