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聘用
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构建高水平学科平台,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推动我校一流学科建设,规范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管理,根据《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的通知》(吉教联〔2017〕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教力度。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教来我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省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教来我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外教的力度,重点扩大长期外教和专业外教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教的比例。
第三条 我校外教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外教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以及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办理事宜。外教的聘用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人力资源管理处相互协作、配合完成。
第二章 外教类别和聘用条件
第四条 外教按工作时长,可分为短期外教和长期外教。
短期外教指来我校执行教学、培训、科研合作、讲座等任务,时长为91天以下的外教。
长期外教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以及交流访问等工作91天以上(含91天)的外教。长期外教分为语言类外教、专业类外教、科研专家、访问学者。
A.语言类外教: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语言教学工作的外教。
B.专业类外教: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外教。
C.科研专家:与我校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外籍专家。
D.访问学者:各学院(部)、研究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国家间合作项目派遣来我校进行交流和访问的外教。
第五条 短期外教的聘用条件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第六条 长期外教的聘用条件
(一) 语言类外教
语言类外教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般应具有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二)专业类外教
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或者副教授及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科研专家
从事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外教,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属于我校聘请的高端人才或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
(1)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相关科研工作经历;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取得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满足学校国家级、省级或校级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四)访问学者
按照合作协议或者项目任务书等执行。
第三章 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外教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根据其学历、职称、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具体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另行制定标准。
对于纳入人力资源管理处引进人才范围的外教,其薪酬待遇和补贴等参照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聘、续聘、解聘流程
第八条 申报年度聘请计划
聘请单位须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____年度延边大学聘请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计划表》(详见附表1)报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年度外国专家经费预算和学校整体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国际交流合作处于每年的1月初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聘请单位。未列入聘请计划的外籍教师将不予聘请。
第九条 聘请短期外教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聘请单位至少提前2个月,根据聘请计划确定合适人选,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延边大学聘用短期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审批表》(详见附表2)及相关材料。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根据需要,报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逾期上报材料者,国际交流合作处不予受理;
(二)经审批通过的拟聘外教,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申请邀请函,并经由聘请单位转交给拟聘外教,复印件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聘请单位留存备查。拟聘外教持邀请函及有效身份证件等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来华访问签证(F签证);
(三)聘请单位应主动与受聘人取得联系,在受聘人到岗之前,落实好讲学、培训及科研活动安排。
第十条 聘请长期外教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聘请单位至少提前3个月,根据聘请计划确定合适人选,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延边大学新聘长期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审批表》(详见附表3)及办理来华工作手续所需材料。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根据需要,报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由于聘用单位逾期上报材料而导致外教不能及时就职的,其造成的影响由聘用单位负责;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拟聘外教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及办理工作签证(Z签证)所需的邀请函,并经由聘请单位转交给拟聘外教,复印件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聘请单位留存备查。拟聘外教持上述两个证件及有效身份证件等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来华工作签证(Z签证)。
(三) 聘请单位应主动与拟聘外教取得联系,在拟聘人到岗之前,落实好教学等相关工作。
(四)拟聘外教到岗后,聘请单位协助其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银行卡、电话卡,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其完成校内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24小时内),并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一卡通、上网账号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教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校学科建设做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为其办理续聘手续。其流程如下:
(一)聘请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填好的《延边大学续聘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审批表》(详见附表4)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的续聘外教,聘请单位协助其本人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与外教解除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二)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及非法政治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三)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经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四)有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五)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六)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七)未经学校允许,长期外教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他违约情况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须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并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教师和一名学生助教作为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须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外教离开常住地超过1个月时,应及时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和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关心外教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遇有病患,聘用单位应及时协助就医,并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和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六条 对外教的一般违章行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解聘等相应措施的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刑法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遇涉及外教的公共突发事件,按学校出台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惩及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教,由学校授予优秀外籍教师荣誉称号。并推荐其参加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聘用长期外教的聘请单位于每年12月份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延边大学聘请长、短期外籍教师总结表》(详见附表5),对学期中或者暑假期间离职的长期外教和短期外教聘请单位须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提交总结表。
依托高端专家项目和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长、短期外教则按照国家有关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教在我校工作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边大学外籍专家、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校发〔2015〕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