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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办法
2018年11月28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

创新项目实施办法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加快建立科教融合、产学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根据《延边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特区制”实施意见(试行)》(延大校发【2018】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外国语言文学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评选及管理遵循“公正公开、注重创新、科学规范、强调效益”的原则,择优资助,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及结项审核。

   第二条 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实施计划;研究生院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组及指导教师追踪项目开展情况、检查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须为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已完成学位课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2. 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 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学科及其指导教师能够积极支持创新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一者,不得申报研究生创新项目。

 1.至毕业前,项目开展时间不足一年的;

 2.研究生创新项目在研或尚未结项的;

 3.指导教师在以往指导创新项目中有无故未按期结项的。

 第五条 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博士项目开展周期一般为2年,硕士项目开展周期一般为1年。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延边大学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经研究生指导教师、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组推荐,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院将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经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研究生院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同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  中期检查 

 第八条 研究生院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对项目的进展、经费的使用等情况如实做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以答辩等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项目始终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研究条件或能力,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健康等问题,不能正常开展研究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报延期申请表,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填报《延边大学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关于项目成果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的研究成果作为结项验收依据,论文的收稿日期、专著的出版日期、专利的申请日期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以此类推。

2.项目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延边大学”,且应注明为“延边大学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及项目编号,否则将不能作为结项验收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单位及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组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结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并上报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结项材料由研究生院汇总并存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一流学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支持经费从从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支持每个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3万元,每个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1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在中期检查和结项合格后两次划拨,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和结项合格后三个月内统一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仅供项目负责人即研究生本人研究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前,由项目申请人本人提供开展项目支出的正规票据,经指导教师、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研究生院负责核实并按类别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科目,每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不超出总项目经费支出的50%:

 1.项目调研费用;

2.项目必要的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相关书籍购买及复印等;

3.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

4.项目成果的发表费用(包括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5.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研究生指导教师、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组须根据项目需要,指导学生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财务处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有使用不当之处,将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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