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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2019年02月26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培养能够进入国内外科研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持续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促进我校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数量突破,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教人〔2004〕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实施“延边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培育计划”)。为规范“培育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培育计划”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层次青年创新人才,着眼于培养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含青年学者)、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者。

 第三条 “培育计划”坚持“高标准、重潜质、宁缺勿滥”的原则,实施公开选拔、择优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 “培育计划”按A类和B类分别建设,A类为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计划、B类为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培育计划”每年评审一次,每次遴选A类和B类不超过20人予以重点支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须为延边大学在编教职工,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本学科领域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已发表高水平系列论文,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 自然科学领域:

 A类计划:主持或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或面上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ESI1%高被引论文1篇,或SCI一区论文2篇,或二区论文4篇。

 B类计划:主持或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或面上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SCI论文2篇。

 -- 社会科学领域:

 A类计划: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或一般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B类以上论文1篇,或C类论文4篇。

 B类计划: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或一般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C类论文3篇。

 3、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4、年龄限制:

 -- 自然科学领域: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A类);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B类)。

 -- 社会科学领域:

 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0周岁、女性未满42周岁(A类);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B类)。

 5、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类计划资助,每人只能获得一次同类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中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人需认真填写《延边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申报书,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与业绩,召开院学术委员会择优推荐,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将《“培育计划”申报书》及佐证材料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3、科技处、社科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进行答辩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三章 保障条件

 第七条 评审通过后,学校以科研项目的形式提供人才培育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A类计划提供20万元(自然科学领域)、15万元(社会科学领域)的经费资助,B类计划提供15万元(自然科学领域)、10万元(社会科学领域)的经费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当年划拨经费的50%,中期考核通过后划拨剩余经费的50%。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材料测试化验费、差旅费、出版及信息使用费、专家咨询费等必要开支,但不能列支劳务费。获资助者要严格执行《延边大学校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科技处、社科处对获资助者的项目进展实施动态管理,跟踪了解;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培育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报送科技处、社科处;科技处、社科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当年执行情况,项目计划完成不合格者将视情况缓拨或中止拨款。

 第十一条 结题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并结合会议答辩形式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若擅自离岗、调离学校,违反学术道德,或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将中止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须取得以下学术成就:

 -- 自然科学领域:

 A类计划

 1、主持承担国家自然基金项目(不含地区基金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相衔接的人才称号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延边大学)发表SCI一区论文2篇,或SCI二区以上论文4篇。

 B类计划

 1、主持承担国家自然基金项目(不含地区基金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相衔接的人才称号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延边大学)发表SCI一区论文1篇,或SCI二区以上论文2篇。

 -- 社会科学领域:

 A类计划

 1、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人才计划相衔接的人才称号;

 2、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延边大学)发表C类论文3篇以上。

 B类计划

 1、主持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获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相衔接的人才称号;

 2、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延边大学)发表C类论文2篇以上。

 第十四条“培育计划”资助者在项目执行期间若获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或人才称号,无需满足上述条件,视为完成培育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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