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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2019年04月16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吉教审〔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在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成员单位有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共同商议负责召集。各部门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议并批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

(五)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负责联席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

1.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初或年末向联席会议书面提交当年或下一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审计实施意见。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非计划内干部变动的情况,应当及时提交联席会议

2. 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达审计委托书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配合审计处参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3. 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适时向联席会议反馈

5. 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二)纪委(监察处)

1. 结合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提供被审计单位、对象的有关情况

2. 受理、核查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3. 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查实的案件依纪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 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5. 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审计处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三)审计处

1. 建立健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完善相关审计工作程序与规范;

2. 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3. 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和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4. 汇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5. 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报联席会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中介机构委托手续,并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对其审计结果承担责任;

6.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1. 根据职责,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务、资产等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2. 及时、完整提供外部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3. 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对整改落实进行业务指导;

4. 对审计结果分析利用,研究完善各项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五)学校办公室(督查室)

1. 负责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或工作任务的分解、督办、协调及反馈工作;

2.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3. 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以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等成员单位之间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或汇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并报分管校长批准。若有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有关落实情况需向下一次联席会议报告。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由召集人负责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十二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情况,采取任期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进点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一) 进点审计或送达审计

具备下列特征或条件的,应当采取进点审计方式,其他均采取送达审计方式。在送达审计实施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更改为进点审计方式。

1. 财务收支体量较大或经济活动频繁的院系单位;

2. 担负主要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部门;

3.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附属医院全资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等

4.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院系、部门单位

(二)任期审计或任中审计

1. 任期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均应当进行任期审计。审计实施的启动时间,应当在干部离开任职岗位前后一年的时间之内。

2. 任中审计。任中审计应根据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提出与确定。若有特殊需要,亦可临时提议并由联席会议确定。

十三 对于以下无法正常实施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2.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3.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4.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十四 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中止或终止审计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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