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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15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校园的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的治安安全管理行为。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保证校园治安安全。

第二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治安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全面履行与承担校园治安安全主体职能和责任,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治安管理制度,提出工作计划,部署治安工作任务,对各部门所存在的治安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其落实整改,消除隐患,排除解决问题,以保证校园治安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各部门管理或使用的区域划分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治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校园治安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巡查管理实行全天候24小时巡查值班,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保卫的监控和指挥调度,全面掌握校园治安动态和安全信息。

第五条 公共区域治安管理

(一)校园公共区域的治安巡逻由安全保卫处校园110负责。安全保卫处与辖区派出所建立“警校联防”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做好校园公共区域治安防范,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二)安全保卫处校园110要熟悉校园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密切关注校园的治安动态,及时协助安全保卫处治安科处置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

(三)安全保卫处校园110负责盘查校园内形迹可疑人员,制止校园内的治安违规违法行为。

(四)安全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校园违法犯罪嫌疑人,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 校门治安管理

(一)安全保卫处大门门卫人员负责校园门岗的安全执勤,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出入校门的车辆、行人的检查管控,对可疑车辆、可疑人员进行盘查登记。

(二)规范校门进出车辆的管理。门卫负责管控车辆进出校园;负责拦截在校园内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从校门逃离;负责疏导进出校门的车辆和疏散聚集的人群;负责规劝、处理校门周边区域内的商贩、违规停放的车辆;负责管理校门周边临时停车场的车辆和单车停放,规范停放秩序。

   (三)规范校门进出人员的管理。门卫负责盘查出入校门的可疑人,劝阻强行窜进校园的人员。门卫在值班执勤过程中,做到有礼有节,按规定办事。

第七条 各楼宇治安管理

(一)各部门所管理或使用的楼宇的治安管理由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处安排人员值班。

(二)学校党政办公楼由安全保卫处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安保工作。其它楼宇的值班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学楼教室内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各部门的保密室、财务室、微机室、实验室和精密仪器设备、考试试卷、图书资料、档案等要制定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做到有安保措施、有专人保管。办公室工作人员注意将重要文件资料、贵重物品、财物等存放在保险柜内,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门,做好防范工作。

(四)各部门的实验室要做好危化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储存、领取、使用、废物处理的操作规程,规范使用。

(五)各楼宇24小时值班工作由后勤保障处安排。值班人员要按时执勤,坚守岗位,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按规定时间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人员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八条 节假日治安管理

   (一)节假日放假前,各部门要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各单位要安排好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期间的本单位所管理或使用的楼宇安全工作,落实值班人员,按学校要求做好节假日的安全信息报送。

   (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各学院,要加强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的学生安全管理,做好离校、留校住宿登记工作;做好学生日常和节假日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公共楼宇、出入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治安案件处置。治安案件发生时,各部门和师生员工要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2435110)报警。安全保卫处值班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出警、处警。

对违反以下规定情节较轻的,学校安全保卫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治安警告、赔偿损失、责令停业整顿、扣押物品或移交纪委监察、人力资源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学校门卫(包括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制度及各项规定,无理取闹或扰乱学校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

(二)凡涂改、转借、制作校内颁发的各种证件的。

(三)凡来校居住的暂住人员(包括施工队、临时工及经营商业网点的外来人员)未到校安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的。

(四)凡来我校施工的各种机动车辆,未到安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学生公寓不得随意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带人留宿或擅自在公寓住宿的。

(六)破坏公共财物(如桌椅、床柜、门窗、电器具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挪动和使用公物的(含视频监控、消防设施设备)。

(七)破坏和占用学校的林地、农田、果园的,校区内擅自进行耕种活动的。

(八)在校内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公寓区向学生出售酒类商品和提供涉毒、涉赌、涉黄物品的。

(九)未经允许进入校内出售食物、商品或进行其它(送餐等)经商活动的。

(十)未经允许严禁在校内经营网吧、录像厅、台球厅。

(十一)乱砍盗伐、损坏校园内的各种树木、攀折树木、摘花、践踏花坛、草坪的。

(十二)翻越校园围墙(栏)、校园大门进出校园或将物品传递、抛进校园的。

(十三)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或悬挂各类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的,

(十四)凡经校园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未事先到安全保卫处备案的。

(十五)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之一的。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手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不顾对方拒绝,强行恋爱造成不良后果的。

5.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快递、信件的。

6.偷窃、诈骗、冒领他人钱财的。

7.用大小字报、书信、漫画、电脑、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等手段威胁、恐吓他人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8.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

9.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十六)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

1.酒后寻衅滋事、结伙殴斗、侮辱他人、偷窥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扰乱运动场、俱乐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秩序和办公、教学、科研、学习、生产、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

3.在学生公寓里男女混寝的。

4.踹寝、无故侵入他人寝室的。

5.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6.造谣惑众、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煽动闹事的,使用微信、QQ、微博等网络媒介转载不良、不实言论引起舆情事件的。

7.赌博、变相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正常秩序的其他行为(包括各类考试)。

9.擅自携带小动物、宠物在校园内遛弯、闲逛的。

(十七)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

1.非法购买、携带、制造三棱刀、匕首、弹簧刀、火药枪、钢珠枪、仿真枪、弓弩等其它管制刀具和物品的

2.有重大盗窃、坠落、交通、人员疏散、火灾等安全隐患,经安全保卫处通知不加整改的。

3.组织各种群众性活动,无安全措施和安全负责人,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的。

4.吸食、贩卖、注射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或吸食亢奋精神类危险化学品的,为吸食毒品提供场地,情节轻微的。

(十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公安保卫人员调查案、事件时,知情不举,做假证,说假话,给调查处置工作带来阻碍的。

2.对检举揭发的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用其它手段进行打击报复的。

3.传阅淫秽书刊和其它淫秽物品;观看淫秽录像、视频、组织、实施淫秽活动,情节轻微的。

4.利用各种“跳墙”软件,擅自登入国外网站或持有法律禁止的国外媒介账号的。

5.利用计算机病毒等软件侵害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随意存放公款或各种票证,发生被盗案件和其它事故的。

2.值班值宿人员因失职,造成治安、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3.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各类事故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所犯行为在本规定中未有明确规定的可依照本规定中最近似的条款执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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