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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0日 阅读次数:

为了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的环境和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引进人才是指针对学校特色和学科发展急需的岗位,从国内外引进的学科专业方面领军人才(非我校编制)。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宁缺勿滥的原则。

2)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优化资源配置,效益最佳的原则。

二、引进人才条件及相关待遇

(一)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1.聘用资格与条件

(1)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2) 年龄一般不超过72周岁。

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⑵除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特殊岗位津贴12万元人民币/年(按服务期内考核情况兑现)。

  ⑶安家费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⑷根据科研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校长签批立项后,原则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资助费。

⑸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实验室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长江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人计划层次人选及相当的知名专家、学者。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⑵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⑵除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每年8万元人民币(按服务期内考核情况兑现)。

⑶安家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⑷根据科研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校长签批立项后,理工、农医类原则给予8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资助费,人文、社会科学类给予4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资助费。

⑸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实验室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优秀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⑵正在主持或近五年已主持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相当科研项目或成果。

(3)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2.工作条件及待遇

  ⑴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建设经费。

  ⑵安家费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兑现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从引进第二年起按服务期内考核情况每年兑现2万元人民币)。

  ⑶根据科研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校长签批立项后,理工、农医类原则给予20万元人民币科研资助费,人文、社会科学类给予10万元人民币科研资助费。

⑷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四)优秀的学术及教学骨干。

  1.聘用资格与条件

⑴具有博士学位,具备学科带头人的潜力。

⑵近年来主持过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本学科领域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著作,并能够讲授本学科领域的核心课程。

  ⑶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2.待遇

  ⑴安家费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兑现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从引进第二年起按服务期内考核情况每年1万元人民币)。

⑵根据科研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校长签批立项后,理工、农医类原则给予2万元人民币科研资助费,人文、社会科学类给予1万元人民币科研资助费。

⑶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三、编制和岗位

1.引进(一)、(二)、(三)层次对象人才,其编制和岗位须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聘任学校相应岗位。

2.引进(四)层次对象人才,占用本部门的编制和岗位。若在本部门满编满岗情况下,可向学校申请借用编制和岗位,在本部门编制和岗位出现空缺时,学校收回所借用的编制和岗位。

四、组织领导  

1.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引进人才的审定工作,临时组织学科专家组进行审核,研究引进人才政策,决定引进人才的重大事项。

2.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引进人才的推荐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年度考核和管理工作。

3.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聘期考核及日常管理和咨询工作。

  五、工作程序  

1.信息发布

根据《延边大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学院提出设定引进人才岗位,确定人才引进层次,规范履行的基本任务,将其计划上报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计划,在网上发布。

2.个人申请

本人申请、组织及个人推荐等形式均可,填写《延边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推荐表》。

3.材料受理与推荐

学院负责受理申请人资料,组织考核形成推荐意见。

1)受理申请人资料

主要包括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履行岗位工作设想、预期目标和经费计划)、本人简历、学位证书和社会重要兼职等;提供反映引进对象教学、科研水平的科研成果资料,主要应包括已发表的重要论文、著作、获奖成果及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等。

2)学院推荐

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确定人才引进层次,按岗位设置要求的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填写《延边大学引进优秀人才专家论证报告书》(主要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以及引进后的安排使用计划等),并向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推荐。

4.学科专家组审核

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人选,确定临时学科专家组对其业绩进行审核,复议学院推荐意见,明确引进人员层次及待遇标准,上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

5.学校审批

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科专家组审核的意见,审批确定引进人员的层次及待遇标准。

6.签订协议

1)服务期至少6年。

2)被确定为学校引进的人员,人事处根据审批结论,与引进人员签订《延边大学引进优秀人才协议书》一式三份,在协议中应明确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考核内容及服务期内履行的基本工作任务。

  六、考核办法

1.学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和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年度考核由本人填写《延边大学引进优秀人才年度考核表》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后,提交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向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通报。

  3.聘期考核由本人填写《延边大学引进优秀人才年度(聘期)考核表》,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提交给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组考评,再经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引进人才的聘期考核结果,达到考核标准者,享受协议规定待遇。  

七、经费管理

  1.科研资助费的管理

按引进的岗位聘用协议,本人申报科研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校长签批立项后,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按照《延边大学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若本人不申报项目,则不予以科研资助费。

  2.租房补贴的发放

  对确需临时过渡租房的引进人员,其本人填写《延边大学引进优秀人才申请租房补贴情况登记表》,报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批后,按照500/月的标准,发放至本人,发放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八、其他

  1.对于引进的人员,在入校时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对于服务期考核不合格及违约者,按照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2.本《暂行办法》自201011执行。《关于印发〈延边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大校发(200410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九、附则

我校编制人员于201011之前在国内外攻读学位并于201011之后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者的待遇问题

1)按照延大校发(2004105号《延边大学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校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保留公职人员获得相应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者,有协议的可按原签协议执行,即补发在学国学制期限内的基本工资。按期未归且未履行相应延长审批手续者,不予补发在学期间的基本工资。

2)对我校编制的博士毕业生不再另行发放安家费。但学校从鼓励教师知识更新和学历提高的意义出发,对按期毕业并回校报到的教师,学校将其近三年的科研业绩纳入学校教师聘期考核体系中进行聘期考核(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视达标),按照聘期考核结果确定岗位等级(含低职高聘),并享受其等级绩效工资的50%。

3)对于达到本《暂行办法》第二项中“(四)优秀的学术及教学骨干”聘用资格与条件的我校编制教师,博士毕业按期回校工作后,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学科专家组审核,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给予特殊奖励5万元。

4)科研资助费的发放实行项目管理。根据本人申报的科研项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主管校长签批立项后,原则给予理工、农医类2万元人民币科研资助费,人文、社会科学类给予1万元人民币科研资助费。不申报项目者,则不予以科研资助费。

5)按期未归者,不再执行第九项附则中(1)(2)(3)(4)款的待遇。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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