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延边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组织研制适合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分管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批。
第六条购置单价小于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填写“延边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需填写“延边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各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单位均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延边大学进口仪器设备(图书)减免税申请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购入手续。
第九条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帐。
第十一条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同类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校内的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使用专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以及自筹和捐赠等资金购置个别急需的少量专用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采购。自行购置合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外签署,其他任何签章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外贸代理签约、减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以便索赔。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进行验收。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及以上时,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专家及供应商组成,共同验收,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
第十八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及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入库单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延边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帐。
第二十一条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单位在设备抵校或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卡、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第二十五条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六条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丰富的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属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
2.校内调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昂贵,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损坏,且无相应的维修配件。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延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审计处、财务处人员共同审批。
(2)报废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除填写“延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外,还须填写“延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组(包括纪委监察外、审计处、财务处)进行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卸零部件。
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其残值应用于仪器设备的再投入。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使用单位须填写“延边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按“延边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延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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