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塑造,促进科研与培养互动,充分发挥学院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择优聘用、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及我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思想品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四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教师。
第五条 有相对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相关科研项目,并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过系列研究成果。
第六条 近三年,主持或完成与博士生培养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拥有充足稳定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在帐科研总经费理、工、农、医类7万元以上,文科类3万元以上)。
第七条 近三年,理、工、农、医学科申请人应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其中至少有二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1篇以上SCI论文;人文社科、体育、管理学科应在学校认定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SSCI、A&HCI或CSSCI收录的论文;或学术专著1部。
第八条 具有研究生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硕士生课程;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三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程序
第九条 学校根据博士生教育发展要求,在综合学科建设、研究基地发展、导师年龄结构、考生生源、社会效益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各二级学位点招生导师岗位数,并将招生导师岗位数下达到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人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作证材料(科研工作情况,以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基本条件和下达的博士生导师岗位数,对申请人员进行审议,择优推选(优先考虑项目级别及经费额度),并按招生岗位数等额上报推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及其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审核有关材料,并在研究生院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博士生培养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和聘任,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每年9月份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