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个人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确认,否则,在职称晋升、科研工作量计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报奖等全过程的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类别与来源
第四条 科研项目研究的类别:
(一)基础研究;
(二)应用基础研究;
(三)应用研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办和省、州、市各厅、局、办审批,且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
3、校内(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立项,用学校经费支持研究的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主要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为依据进行选题。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选题,并填写申报材料,学校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材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院(部)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三级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查、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合同的完成情况;院(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总结、成果提交、归档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立项后,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及注册,按《延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报及注册,按《延边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科研项目的评审费,原则上由项目申请人支付。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使用和分配;有权决定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申报专利、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项目的研究内容、合同指标,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使用额。在实施过程中,如因故需要更改研究内容、研究年限或中止研究计划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按规定时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中期检查、结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缓拨或减拨项目科研经费,直至中止项目研究。同时,在年终的科研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能代理或更换,遇有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可安排适当人选代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离岗一年以上的,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更改项目负责人。校内项目的负责人、青年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及有特殊规定项目的负责人不得更换。
第十六条 凡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对所在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时间和必要的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或书面的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停止课题组经费的使用,收回其剩余经费,直至撤销项目,对须退还经费的项目和数额,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一)项目主持人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原研究计划的;
(二)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因出国、工作调动等原因,没有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
(三)不具备继续开展研究条件的;
(四)项目主持人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拖延而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总结研究工作,并提交结题材料;不能按计划结题的科研项目,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原研究计划时间的1/2;在科研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部门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有关程序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验收、专利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请奖、推广和专利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中的所有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包括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研究方案、论证报告、设计图纸、成果鉴定材料及有关文函等),都应纳入科研档案,上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时或提前完成的科研计划项目,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在申请新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和成果管理,按《延边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延边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延边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