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校规校纪教育,做到依法治校,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纪律处分及其种类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后果和影响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使用手机、无线耳塞等通讯工具来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答案、符号、数字等信息)、窃取试卷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累计两次作弊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带头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九)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肇事、挑起斗殴事件、动手打人、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致他人重伤,构成重伤害的;
(十)偷窃、贪污、诈骗、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旷课学时一学期超过50学时(不含50学时)以上的;
(十二)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
(十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酗酒肇事,扰乱教育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利用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体制造和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
他人违纪,阻碍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
有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肇事的(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
1、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策划殴斗的,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殴斗的,或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
1、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的:
1、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先动手打人或酗酒打人的,持械打人的或结伙斗殴为首的,按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偷窃、贪污、诈骗、损坏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未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的,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
(四)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馆藏图书毁损、偷窃或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的,一经发现,除须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的,加重一级处分;
(九)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私藏管制刀具的;
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烙铁、
电热毯等)的;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焚烧废弃物等行为的;
在学生宿舍内和其它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的;
擅自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等行为的;
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
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的;
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
的;
伪造身份证,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其他证书、
证明的;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的;
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
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妨害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辱骂他人、踢门,妨害他人休息,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拉电线,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和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阅读、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张贴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构成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违反考勤规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达40—50学时(含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桌上和课桌里放有纸、书及书包等(无论与考试内容是否相关)行为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3、相互核对试卷的;
4、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1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学期间,投寄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对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实施调查取证后,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实施、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
(二)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然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审批,由学院(部)张榜公布。公布后,报校学生处备案。
(三)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长(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然后由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张榜公布。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且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其期限;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毕业前不满三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延期半年毕业。
(四)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然后由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张榜公布。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先通知家长,后送交本人。
申诉和复议: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2/3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院(部)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申诉地点分别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警告处分的停发一个月奖、助学金;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停发三个月奖、助学金;受记过处分的停发五个月奖、助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停发奖、助学金,直到解除察看期限为止;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从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本学年不予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不予减免学费和各类资助等;因考试作弊受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试读,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任务者,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监督: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至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至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学生违反其它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至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过程材料的制作、分类、编号、归档等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1级学生开始施行,2008、2009、2010级学生按原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延 边 大 学
200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