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安定、团结、文明的环境,促进研究生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的研究生的处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纪律处分及其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作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劳动教养或被判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研究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研究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6、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结伙斗殴或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结伙斗殴或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作如下处理:
1、有流氓行为(用下流语言和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的行为或出于流氓动机实施其它下流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打麻将及赌博
1、研究生在校区内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马上予以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故意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组织并参与赌博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酗酒及酗酒滋事者,作如下处分:
1、酗酒情节严重而又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3、酗酒后打人或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八条或第九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平时旷课应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每天按实际学时或计划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未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
2、私换考场,不服从指挥者;
3、没有按监考指定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方者;
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用具,传递字条以及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的行为者;
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以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
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者;
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
3、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
4、累计作弊两次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者;
2、在开会、文艺演出、报告会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3、谩骂师生员工者;
4、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者;
5、因学习成绩、论文答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6、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7、违反学校安全防火和用电用水规定者;
8、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等规章制度者。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的,给予学籍处分。毕业研究生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但察看期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取闹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其它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它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四章 对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程序:
(一)告知和听取申辩:对研究生的违纪实施调查取证后,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实施、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二)对研究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部)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部)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做出决定。
(三)对研究生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部)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对研究生所作的处分,由研究生院或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予以公布。
(五)申诉和复查:
1、学校、学院(部)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3、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5、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受通报批评和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当年内不予评选特殊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在学期间一律不评特殊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学位问题按《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处理;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研究生按《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规定扣发普通奖学金;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