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6年4月19日,由延边大学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常务
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促进学校的创新研究,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延边大学章程》和《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延边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组织并实施全校范围的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在与学术道德相关事务的处理中,享有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致力于倡导科学精神,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各相关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11-1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组成。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一名副主任由职务委员担任。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如因身体健康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八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4.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5.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九条 若有委员退出,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人选应由退出委员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
2.具有公认的学术威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4.熟悉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5.关心学校的学术道德建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6.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监察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宣传并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提出的,与学术道德建设有关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校的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学术行为规范,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方针和政策;
2.指导督促各研究机构、学科等相关单位,落实学校有关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的工作方案;
3.及时总结并推广各研究机构、学科等相关单位,有关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
4.接受各相关部门的委托,审议、评定具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
5.提出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6.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受理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案件的举报,并组成调查组实施学术调查、进行有关案件的学术评判,做出学术调查结论,并根据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风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并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经主任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有1/2以上(含1/2)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专门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或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经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事由做出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般事项,应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出具体议案。
第二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如果发现或收到,涉及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举报,应按相关程序予以立案并成立调查组实施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专门委员会章程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之规定,应适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