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延边大学第十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延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发挥教代会提案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延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直接的方式,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遵循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汇总提案征集情况。
    (三)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提案办理不符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评选优秀提案。
    (六)对提案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的提案由校工会负责分类、转发、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两位以上(含两位)代表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提案人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形成团体提案,由7人以上代表或以代表团或以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需代表团团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制作的提案用纸,用A4纸打印。提案包括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措施要具体。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1、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常年征集教代会提案,并于每次教代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内集中征集一次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二条  提案人将填好的提案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初审后,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日常提案由提案人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后,递交到校工会。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查,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征集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的交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闭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已立案提案的交办建议,经校办呈报校长审阅,由校长主持召开提案工作落实会议,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与会同协办单位,同时将提案送达至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二)提案承办单位在送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答复,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签批后反馈至提案工作委员会。如有会同协办部门,则经与会同协办部门协商后,在相同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案答复要写明提案的落实措施,完成时间。对不能实施或暂缓落实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做出合理的解释。提案答复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四)提案承办单位要在下一次教代会召开的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落实情况说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由校长签批后反馈至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提案落实情况说明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六)提案办理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整理办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工作,汇总落实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处理与落实情况;对重大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提案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七章  提案的归档、评优与表彰
    第十九条  提案的归档
    (一)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责成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
    (二)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提案的评选与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提案评选与表彰机制,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活动。
    (二)对提出优秀提案的个人或团体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三)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以适当方式由教代会会同学校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