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完成学校的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作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定选区,按比例分配名额,各分工会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
(二)各分工会教职工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三)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方能当选,当选代表须填写代表登记表并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左右。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决定。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外出讲学、学习深造等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代表资格,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作为调入单位代表履行其权利与义务,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单位不再补选;
(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教代会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教代会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对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的检查,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一届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换届教代会时,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
( 一)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汇报,审议大会议程和日程;
( 二)按照大会日程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领导大会工作;
( 三)组织大会期间的讨论, 了解掌握各代表组的活动情况;
( 四)组织选举产生新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对每次教代会的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并对每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主席团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的审议等重要工作。
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进行培训,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和建议;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