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延边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整体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31-35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社科处与科技处,并设秘书长2人。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内部分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分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是在岗的,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研究员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科学的观察分析能力,持论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变动人员名单,其人选经过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提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补选建议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多数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1.审议社科、科技工作发展规划,评议学校社科、科技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并提出建议;
2.对申报各级各类研究基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的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和把关;
3.对涉及学校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接受咨询和提出建议;
4.审议学校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和规定;
5.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基地的设立、撤并方案;
6.审议、评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问题;
7.指导、审议、评价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8.审议、评定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9.负责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10.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11.制订和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和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和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十六条 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