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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2016年07月08日 阅读次数: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及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2010】40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和吉林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营造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能力、注重业绩、注重贡献的原则;

(四)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至目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核定退休费的所聘岗位)

(三)学校副厅级以上领导的岗位设置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在册的事业编制中因公派出国留学、自费出国保留公职及在国内进修学习并与学校签署协议的人员,纳入本次聘用范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首次岗位聘任其设置岗位以实有在编在岗人数为准。

第五条 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管理研究(指从事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师资管理的人员)、图书档案、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医疗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结构比例

根据岗位设置原则。首次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6.1%(其中教师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64%);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3.6%;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0.3%。

第七条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十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4个等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3个等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3个等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3个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结构比例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文件要求,我校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3.5:4.7:0.3。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设领导岗位和相应非领导岗位,七级以下职员岗位(含七级)设非领导岗位。领导岗位由上级部门按照“内设党政机构、教学及教学辅助单位中承担管理职责的岗位允许设岗的原则”审批核准;非领导岗位,由上级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1号)有关规定,审批核准。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二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 岗位聘用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任职条件

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延边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延边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任职条件

各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条件见《延边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任职条件

各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条件见《延边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第四章 岗位聘用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岗位聘用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三)新进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四)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

(五)凡聘期内有职务职称变化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严格按以下人员聘用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数额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应聘者填写《延边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向部门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审核。部门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

(四)资格公示。学院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五)组织评审。学校成立的各类岗位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

(六)结果公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七)审批备案。将学校岗位聘用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八)签约上岗。审批通过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二)各类岗位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

(三)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退休、死亡的;

(3)用人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

(4)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六)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应依据岗位聘用合同,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各系列评审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票决等。

1.教师岗位评审组

组长:张寿

成员:朴灿奎 张庆镐 廉哲满 王海民

秘书:李爱丹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审组

组长:崔炯谟

成员:玄英哲 金河禄 徐东日 金相云

秘书:赵立杰

3.管理岗位评审组

组长:陈铁

成员:李昌善 崔宪 张玉红 梁兆成

秘书:金钟范

4.工勤技能岗位评审组

组长:郭文君

成员:朴灿明 徐秀吉 尹根席 熊焕章

秘书:姜玉兰

(三)申诉渠道。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类意见、争议、投诉和申诉的调查、调解或处理。并将有关结论向人事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各部门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的推荐工作。

(二)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成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本部门各类人员拟聘各级岗位的资格;推荐拟聘各级岗位的人选。

(三)各部门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及联系人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争议与处理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或书面申诉,有关机构在接到复议要求或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复议要求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二)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方案,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及细则所涉及的业绩成果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截止到退休时间)。

第十九条 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推行新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核定退休费的所聘岗位,此次岗位设置分级后,符合所聘岗位相应级别评聘条件的,由单位确定其拟聘任的岗位等级,按岗位管理权限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但该人员不占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数额,只按拟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相关待遇,执行时间于本单位在职人员相一致。

第二十条 待岗、离岗安置以及长期病休等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本人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不再进行岗位分级聘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者,应具有省教育厅规定该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否则只能申报本层级的最低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授权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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