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首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分为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进行设置管理,二级、三级岗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首次聘用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的控制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控制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的控制比例为5:5。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教师岗位职责是指在教师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专业工作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教师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
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负责或指导所在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提升所在学科的影响力。
组织开展专业和相关学科的课程建设、研究生培养方案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任务,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每学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带领学术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的攻关,取得标志性成果。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较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教材。
第六条 副高级教师岗位
参与本学科和团队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学术骨干作用。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与指导工作,系统讲授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参与教学(实验)研究项目、教材编写、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内容更新。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参加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的科(教)研项目。发表高质量、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七条 中级教师岗位
积极参与学科和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承担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系统讲授一门及以上本专业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价良好。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工作,不断完善实验方法和内容。
参加校级以上科(教)研项目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工作。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八条 初级教师岗位
参加团队或科研组的科(教)学研究工作,立足长远确定研究方向,发表学术论文。
承担本科生核心或基础课程的助课任务,根据需要完成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参与实验室建设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教师一级岗位人员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受聘二级岗位的教师,要求在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
一、聘任正高级职务10年及以上,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二项(要求跨类)。
表1
分类 |
序号 |
选项条件 |
人 才 类 |
1 |
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
2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
3 |
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
4 |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
5 |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公认为一流人才 |
奖 项 类 |
1 |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2 |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3 |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4 |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5 |
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6 |
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
二、聘任正高级职务5年及以上,且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二项(要求跨类)。
表2
分类 |
序号 |
选项条件 |
人 才 类 |
1 |
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或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 |
2 |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3 |
新(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4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5 |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
6 |
省拔尖创新人才(一、二层次)人选 |
7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
8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9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 |
10 |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或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
1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
12 |
重点引进的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
13 |
其他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
奖 项 类 |
1 |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2 |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3 |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4 |
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
第十四条 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聘任正高级职务5年及以上,且具备表3选项条件中二项(要求跨类)。
表3
分类 |
序号 |
选项条件 |
人 才 类 |
1 |
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
2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
3 |
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
4 |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
5 |
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公认为一流人才 |
奖 项 类 |
1 |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2 |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3 |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4 |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5 |
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
6 |
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 |
第十五条 四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具备正高级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每年工作量饱满。
第五章 副高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六条 副高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教师岗位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七条 五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直接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副高级职务15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2、符合三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二)评审聘用条件 (见下表4)
1.任副高级职务1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一项;
2.任副高级职务9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二项(要求跨类);
3.任副高级职务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三项(要求跨类);
4、任副高级职务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任职以来作为第一主持人获得国家级项目一项或第一作者发表在SCI 2区以上期刊,且满足评审聘用条件中的任一项(要求跨类)。
第十八条 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见下表4)
(一)直接聘用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1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二)评审聘用条件 (见下表)
1.任副高级职务9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一项;
2、任副高级职务6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二项(要求跨类);
3.任副高级职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三项(要求跨类);
表4
分类 |
项目序号 |
评审条件 |
奖项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八)、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
2 |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二); |
3 |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十)、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八)、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
4 |
国家级艺术、体育类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5 |
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6 |
省、部级科研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
7 |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
8 |
省部级艺术、体育类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
9 |
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
10 |
地厅级科研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
11 |
吉林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前一); |
12 |
指导学生创新竞赛、艺术、体育类比赛、汇演、汇展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奖; |
13 |
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负责人; |
14 |
与上述奖项相当的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奖项获得者。 |
人才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
2 |
省教学名师; |
3 |
省拔尖创新人才; |
4 |
省高层次创新创业引进人才; |
5 |
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 |
6 |
省教育厅新世纪优秀人才; |
7 |
与上述人才相当的其他类人才获得者。 |
项目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国家科技计划(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五); |
2 |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以上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三); |
3 |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二); |
4 |
省部级重点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二); |
5 |
省部级一般项目负责人; |
6 |
地厅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 |
7 |
横向课题经费到款100万以上研究人员(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个人排名前四); |
8 |
横向课题经费到款理科20万以上研究人员、文科5万元以上(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个人排名前二); |
9 |
横向项目负责人经费到款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以上(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 |
成果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在SCI论文一篇以上或核心期刊论文两篇以上(理科); |
2 |
第一作者发表在CSSCI论文一篇或核心期刊论文两篇以上(文科); |
3 |
出版专著或编著、译著一部以上(第一主编); |
4 |
公开出版的教材主编或副主编(个人排名前一); |
5 |
公开出版发行的创作作品或音像专辑一部以上; |
6 |
国内外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二)。 |
教学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个人排名前三); |
2 |
国家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个人排名前三); |
3 |
国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个人排名前三); |
4 |
国家精品课程(个人排名前三); |
5 |
国家教学团队(个人排名前三); |
6 |
省级特色专业(个人排名前二); |
7 |
省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个人排名前二) |
8 |
省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个人排名前二); |
9 |
省级精品课程(个人排名); |
10 |
省级教学团队(个人排名前二); |
11 |
省优课负责人; |
12 |
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13 |
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以上或教师教学综合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 |
14 |
与上述相当的教学建设项目获得者。 |
第十九条 七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在副教授岗位聘任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六章 中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条 中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教师岗位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八级岗位的聘用条件(见下表5)
1、任中级职务10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一项。
2、任中级职务7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二项,(要求跨类)。
3、任中级职务4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三项,(要求跨类)。
4、任中级职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任职以来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级项目,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一项(除项目类)。
第二十二条 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见下表5)
1、任中级职务8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一项。
2、任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二项,(要求跨类)。
3、任中级职务3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并满足评审条件中的任三项,(要求跨类)。
表5
分类 |
项目序号 |
评审条件 |
奖项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省、部级科研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五); |
2 |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四); |
3 |
省部级艺术、体育类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
4 |
地厅级科研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
5 |
地厅级科研优秀奖或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前一) |
6 |
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
7 |
指导学生创新竞赛、艺术、体育类比赛、汇演、汇展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奖; |
8 |
与上述奖项相当的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奖项获得者; |
人才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省拔尖创新人才; |
2 |
省高层次创新创业引进人才; |
3 |
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 |
4 |
与上述人才相当的其他类人才获得者。 |
项目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五); |
2 |
省部级重点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三); |
3 |
省部级一般项目研究人员(个人排名前二); |
4 |
地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以上(个人排名前二); |
5 |
地厅级一般项目负责人; |
6 |
横向课题经费到款100万以上研究人员(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个人排名前五); |
7 |
横向课题经费到款理科20万以上研究人员、文科5万元以上(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个人排名前三); |
8 |
横向课题经费到款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以上(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个人排名前二); |
9 |
横向课题负责人经费到款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以上(不包含转让合作单位经费); |
10 |
校级科研或教研项目负责人。 |
成果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上(理科);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在E类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上(文科); |
2 |
省级学术期刊上第一作者发表三篇以上本专业相关论文; |
3 |
出版专著或编著、译著一部以上(副主编以上); |
4 |
公开出版发行的创作作品或音像专辑一部以上; |
5 |
国内外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二)、实用新型专利(个 人排名前一); |
教学类(符合条件之一) |
1 |
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个人排名前五); |
2 |
国家精品课程(个人排名前五); |
3 |
国家教学团队(个人排名前五); |
4 |
国家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个人排名前五); |
5 |
国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个人排名前五); |
6 |
省级特色专业(个人排名前四); |
7 |
省级精品课程(个人排名前四) |
8 |
省级教学团队(个人排名前四); |
9 |
省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个人排名前四); |
10 |
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个人排名前四); |
11 |
省优课(个人排名前三); |
12 |
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个人排名前三); |
13 |
校优课(个人排名前二); |
14 |
校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
15 |
校级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或教师教学综合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 |
16 |
与上述相当的教学建设项目获得者。 |
第二十三条 十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在中级岗位聘任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七章 初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初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十五条 十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任初级职务3年及以上,且任现职以来至少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六条 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任初级职务1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八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岗位评审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第二十八条 聘用流程
(一)岗位聘用流程
①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②个人申报。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同时向本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③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汇总材料,将相应的汇总表、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学校。
④学校评审。学校教师岗位评审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票决,将结果提交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
(二)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聘用流程
①学院审查。各教学单位对未聘任至本层级高等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教师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申报汇总表》,报学校。
②学校审定。学校统一审核,并将拟聘人选提交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按规定程序将拟聘人选上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