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首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其中三至六级为高级职员,七至八级为中级职员,九至十级为初级职员。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学校在确定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基础上,根据工作数量多少、任务难易程度、专业化水平高低以及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各部门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学校管理岗位人员聘任、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
第四条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经省人社厅核准,我校管理岗位核定373个,占岗位总量的13.6%。5级、6级和7级、8级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5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9级、10级职员岗位。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三至六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管理部门、学院、直属或附属单位等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起草拟定本职工作中重要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管理业务研究课题,撰写管理业务工作规程、研究报告,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 七至八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管理部门、学院、直属或附属单位下属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专门的业务工作,独立起草一般性公文,撰写业务性公文,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 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行政事务工作或一般性业务工作,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公文。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三至六级职员聘用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五、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
第十条 七至八级职员聘用条件: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九至十级职员聘用条件: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管理岗位首次聘用申请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现任正处级职务及保留正处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及保留副处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3.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及保留正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4.八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及保留副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5.九级职员岗位∶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
6.十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或高中毕业生在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可以聘到十级职员岗位。
7.通过公开招聘新进入职员岗位的,中专毕业生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两年(含试用期)以上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个人申报。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同时向本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3、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汇总材料,将相应的汇总表、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学校。
4、学校评审。学校管理岗位评审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结果提交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按规定程序将拟聘人选上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