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3〕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
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切实简化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政策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通知》规定,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代偿范围。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元,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三)申请程序。从201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张(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名)。各地经初审、公示后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申请人员毕业学校财政隶属关系分送各高校同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经申请人员毕业学校同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同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员银行卡中。
二、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培训补贴
《通知》规定,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吸纳毕业3年以内未就业且在吉林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中小企业3000元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中小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吉林省中小企业申请岗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3),中小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每名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中小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资金拨付。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中小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通知》规定,根据全省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情况,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一)人员范围。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且在吉林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二)待遇标准。基本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见习补贴。
(三)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具体招募程序另文规定。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
《通知》规定,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一)培训范围。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创业培训需要,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后,依托原有教育培训组织积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师资,并按照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培训指标,免费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
(二)教学管理。各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吉林省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见附件4)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开班,培训过程要全程录像。培训结束后,要对合格人员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并对学员档案进行归档,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班的批复,《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名册(附学员联系电话),每名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毕业学年大学生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培训班期末评估表》、《创业计划书》、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三)补贴申请及资金来源。各创业培训机构可在创业培训班结束6个月后,携带上述档案材料,填报《吉林省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资金拨付。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高校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
《通知》规定,对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在场所有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一)补贴范围。对进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已享受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除外)进行孵化的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水电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二)补贴标准、方式及资金来源。依据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按照创业园所在地相关费用标准及场所使用面积,对创业实体场租费补贴50%;水电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申请程序。每年1月末前,各创业实体可向大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并由大学生创业园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申请补贴明细表》(见附件7),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大学生创业园房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每个创业实体场所使用面积证明、缴纳水电费票据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具体申请程序:市(州)属以下各大学生创业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于2月末前,按照申请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资金补助。中省直单位大学生创业园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申报。
(四)资金拨付。对通过审核的中省直单位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由省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大学生创业园,再由大学生创业园拨付给创业实体;市(州)、县(市、区)单位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省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创业实体。
六、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
《通知》规定,创业孵化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对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
(一)补贴范围。大学生创业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创业企业,并存活1年以上,根据毕业企业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对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根据毕业企业规模,按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申请程序。每年2月末前,各大学生创业园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8),《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毕业企业明细表》(见附件9),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创业园与每个毕业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书,每个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种养殖证明)、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园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资金拨付。经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大学生创业园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通知》规定,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一)贴息范围及资金来源。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10-15万元(不含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贴息扶持(10万以下部分按原渠道予以贴息),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贴息程序。
1、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
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等内容。
2、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3、年度终了后20日内,市(州)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拨付贴息资金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省本级担保机构按年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贴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据实审核拨付。
八、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补贴
《通知》规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吸纳毕业3年以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企业5000元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0),《吉林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1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每名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 “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资金拨付。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规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吸纳毕业3年以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可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吉林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1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每名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 “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资金拨付。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规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毕业3年以内,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按照自主创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4),创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 “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明),创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创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资金拨付。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创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创业者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