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法规与制度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领导小组
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信息公开意见箱
书记信箱
校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公开 教学质量 就业服务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10月30日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8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建立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1.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从201111日起,全省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全国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在为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登记证》的同时,2011年一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32011年二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4.在发放和换发证件过程中,各地本着急用先发的原则,优先为急需者发放新版《登记证》。在换发《登记证》前,继续凭原有证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直到换发新证。原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期限截止到六月末。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1.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原证件的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对同时拥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合并换发成一个《登记证》。
2.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3.从201111日起,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未满3年并且正在享受政策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凭换发的新版《登记证》享受政策到期满为止,在换发证件时,将期限标注在《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对享受政策未满3年但已中断人员,剩余期限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可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对已享受扶持政策满3年,再次进入失业登记的,为其发放《登记证》,其中,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经规定程序公示认定后,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并按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届时,省将组织各地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延边大学 版权所有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邮政编码:13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