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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选聘党政青年人才简章
2016年02月29日 阅读次数:

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选聘党政青年人才

简   章

 

  为深入实施“三水英才”计划,吸引和储备优秀党政青年人才,进一步改善姜堰区党政干部人才队伍结构,经研究,决定面向部分高校公开选聘一批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选聘对象及数量

部分高校(附件1)2016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姜堰生源应届毕业生、部分高校(附件2)201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姜堰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志到姜堰工作的部分高校(附件1、2)201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非姜堰生源应届毕业生也可参加选聘。

2016年计划选聘20名,原则上资格复审入围与选聘人数比例不低于3:1,低于上述比例则相应核减选聘人数。

二、选聘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志愿到基层锻炼,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3.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4.年龄: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6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9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2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选聘对象主要着眼于姜堰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为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经济贸易、金融等专业人才。

三、选聘程序

1.公开报名

考生将报名材料(扫描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姜堰区选聘党政青年人才专用邮箱tzjyqnrc@163.com,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报名材料包括《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选聘党政青年人才报名表》(附件3)、身份证、学生证、户籍证明、《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相关表彰奖励、任职文件等。

2.资格初审

对照基本条件及相关要求对报名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资格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确定面试人选名单。

3.资格复审及面试

考生须按通知规定时间,持所有报名材料原件到姜堰区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面试准考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根据面试成绩,按与选聘人数1:1.5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对来姜堰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的人员,统一安排食宿,并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

4.体检及考察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根据面试成绩按与选聘人数1: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如面试成绩相同,则采用量化积分的方式,优先选聘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研究生学历者。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进行,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5.公示及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姜堰党建网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与拟聘用人员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本人就业报到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姜堰区委组织部办理聘用手续。

四、培养管理

1.选聘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2.选聘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安排到姜堰区镇(街道、园区)实践锻炼,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挂靠姜堰区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培训中心。

3.选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实践锻炼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及岗位适应情况,安排到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将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到新单位。

4.选聘人员由区人才办参照泰州市、姜堰区“人才强企”政策标准统一发放“购房券”和生活补贴,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购房券”: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本科生5万元;

(2)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1万元/年,本科生0.5万元/年,连续发放3年。

5.选聘人员由姜堰区委组织部、姜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跟踪管理,纳入乡科级后备干部队伍重点培养。

五、纪律与监督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简章由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泰州市姜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3-88869158、0523-88869159;

QQ工作群:214458593。

   

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

泰州市姜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

部分高校名单(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

 

附件2

部分高校名单(二)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西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郑州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疆大学、海南大学、西藏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大学、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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