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以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2002]38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财政厅制订的《吉林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吉林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