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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年08月02日 阅读次数:

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8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延边大学    

202482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奖学金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 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生源结构确定。第二学年,奖学金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评审确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如下:


培养层次

年级

等级

奖励对象、比例

奖励标准(万元)

博士生

博一

A 类

直博生

1.8

B 类

硕博连读生

1.4

C 类

其他生源

1

博二

一等

10%

1.8

博三

博四

博二

二等

30%

1.4

博三

博四

博二

三等

60%

1

博三

博四

硕士生

硕一

A 类

推免生

0.8

B 类

其他生源

0.5

硕二

一等

10%

0.8

硕三

硕二

二等

20%

0.5

硕三

硕二

三等

30%

0.3

硕三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 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并参与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 研究生,可同时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 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党委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 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 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 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 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 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 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初步评 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 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 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作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 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 评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四)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或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 求的研究生(包括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 中期考核不合格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 开、择优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严禁弄 虚作假。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 日起实施,2024年以前入学的 研究生,仍参照《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 大校发〔2014〕146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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