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年8月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延边大学
2024年8月2日
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奖学金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 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生源结构确定。第二学年,奖学金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评审确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如下:
培养层次 |
年级 |
等级 |
奖励对象、比例 |
奖励标准(万元) |
博士生 |
博一 |
A 类 |
直博生 |
1.8 |
B 类 |
硕博连读生 |
1.4 |
C 类 |
其他生源 |
1 |
博二 |
一等 |
10% |
1.8 |
博三 |
博四 |
博二 |
二等 |
30% |
1.4 |
博三 |
博四 |
博二 |
三等 |
60% |
1 |
博三 |
博四 |
硕士生 |
硕一 |
A 类 |
推免生 |
0.8 |
B 类 |
其他生源 |
0.5 |
硕二 |
一等 |
10% |
0.8 |
硕三 |
硕二 |
二等 |
20% |
0.5 |
硕三 |
硕二 |
三等 |
30% |
0.3 |
硕三 |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 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并参与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 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 研究生,可同时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 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党委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 部、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 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 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 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 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 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初步评 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本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 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 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作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 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 评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四)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或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 求的研究生(包括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 中期考核不合格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 开、择优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严禁弄 虚作假。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 日起实施,2024年以前入学的 研究生,仍参照《延边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延 大校发〔2014〕146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