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延边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延边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违法违纪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和违纪行为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期限为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2.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3.记过,期限为10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4.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5.开除学籍。对于处分到期日晚于毕业离校日期(6月、8月、12月)的,其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酗酒肇事,扰乱教育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三)利用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体制造和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
(七)他人违纪,阻碍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
(八)有其他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肇事的(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
1.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策划殴斗的,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殴斗的,或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
1.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的:
1.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先动手打人或酗酒打人的,持械打人的或结伙斗殴为首的,按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的: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盗窃、侵占、诈骗、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及案涉财物价值,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未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作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的,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
(四)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馆藏图书毁损、偷窃或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的,一经发现,除须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的,加重一级处分;
(九)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私藏管制刀具的;
(二)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毯等)的;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焚烧废弃物等行为的;
(三)在学生宿舍内和其他建筑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擅自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等行为的;
(五)在教学场所、图书馆、办公场所、寝室等禁止吸烟的场所有吸烟行为的;
(六)在校园内饲养猫、犬、兔、鸟等宠物或有携带宠物入校行为的;
(七)其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学校学生证件使用管理规定,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的;
(五)伪造身份证,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及其他证书、证明的;
(六)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的;
(七)其他妨害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妨害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辱骂他人、踢门,妨害他人休息,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宿舍内乱拉电线,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和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阅读、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张贴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桌上和课桌里放有纸、书及书包等(无论与考试内容是否相关)行为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3.相互核对试卷的;
4.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1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纪律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降低或加重处分等级:
(一)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违纪行为或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险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的降低其处分等级,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其处分等级,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对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实施调查取证后,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实施、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
(二)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研究决定,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三)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然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由延边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备案;
(四)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然后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由延边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条件。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申诉和复议: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视情况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2/3及以上人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校、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申诉地点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能参加各项奖励、奖学金和资助评选。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监督: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至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至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学生违反其他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事实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至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校规校纪,未再受处分;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刻苦学习,追求进步;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含院、专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解除处分的处理程序:
(一)解除处分适用下列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
(二)对学生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研究决定,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三)对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解除处分的建议意见,然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由延边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审议研究,报学校备案;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过程材料的制作、分类、编号、归档等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