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延边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已经于2023年7月12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延边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
延边大学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延边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表彰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边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且档案转入我校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研究生特殊贡献奖;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五条 奖励原则及方式
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及奖品。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参加表彰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优秀;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任何表彰奖励评定: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一学年内,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可兼得(研究生特殊贡献奖除外)。
第九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
(一)优秀研究生
1.优秀研究生原则上按各学院可参评研究生数的2%确定名额;
2.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
3.评定学年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公开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SCI或EI学术论文(延边大学须为第一单位);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CSSCI期刊、韩国学术优秀登载志KCI学术论文(延边大学须为第一单位)。
(2)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3)在体育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4)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5)在个人荣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以上“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大学生”“青年五四奖章”“最美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的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1.优秀研究生干部原则上按各学院可参评研究生干部数的5%确定名额。
2.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公共课、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研究生会或班级干部等学生干部;
4.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满1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
5.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学生活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出色完成任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及桥梁纽带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群众基础。
(三)研究生特殊贡献奖
1.竞赛类。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专业学科竞赛及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的研究生;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及以上的研究生,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艺术展演等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研究生,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2.个人荣誉类。获省级以上“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大学生”“青年五四奖章”“最美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的研究生;
3.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类。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且获得“最美志愿者”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研究生;
4.创新创业类。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并初具规模,发展势头良好,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成为某一领域的优秀代表;或在具体工作岗位通过创新取得创造性工作实绩,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1.优秀毕业研究生原则上按各学院每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确定名额;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3.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在学期间公共课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学位论文成绩90分以上;
4.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或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自荐或学科推荐的各类奖项获得者进行评议,并根据学校确定的初选名额进行初选。初选后在各自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学院将各类奖项获得者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复审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复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收到异议材料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有校级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