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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17年5月修订)
2017年07月24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175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部门、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工作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的请示和报告,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应急制定的文件,职能部门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学校发展战略规划,适应学校科学发展的需要;

(三)以学校章程为准绳,维护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统一性;

(四)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管理工作的执行力,促进管理工作向服务型、效率型、节约型转变;

(七)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条、款、项。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发布、备案、解释等。

第七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延边大学行政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报发展规划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立项。

第八条  规章制度立项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并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由行为主体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直接把不同的意见一并报上。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延边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并将该登记表、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和法律顾问室初审。发展规划处主要从是否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室主要从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查。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发展规划处审核规章制度草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后再报请审核: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提出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有其他应予退回的情形。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的主管校领导签署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对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十一条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无重大或原则性修改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后,报送发展规划处审定;有重大或原则性修改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

经发展规划处审定通过的规章制度,报请起草部门的主管校领导签批,由学校办公室印发公布。学校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部门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学校办公室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按照其相关内容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职权。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本身应明示负责解释的部门,具体解释应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并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学校的职能部门应把建章建制工作常态化,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发展规划处应当开通信息反馈渠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收集校内外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转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处理,或者形成自己的研究意见报请学校审议。

第十五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办公室公布。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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