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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29日 阅读次数:

延边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成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全面实施学分制改革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实行弹性学制的教学过程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学期安排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安排春、秋两个长学期和一个短学期。

第五条 长学期为18周,教学16周,考试2周;短学期称为暑期学校,为期5周,设在春季学期结束后。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教育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

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

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类等课程。

 

第四章 学时与学分

第七条 理论课16学时、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除外)1-5周计1学分,6-10周计2学分,10周以上计3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4学分;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另行规定;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第五章 开 课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如需调整,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九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每学期第9周确定下学期要执行的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开课单位在第10周至第11周确定任课教师,第12周至第13周由教务处协调学院进行课表编排。

 第十一条 课程的选课学生数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班级规模,选课学生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六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修读课程,在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原则上长学期最少修读14学分(含)。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学习能力等因素,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授课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第14周到第15周进行选课,开课两周内进行改选。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的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终止修读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和绩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推免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查授予学位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否则所选课程按零分处理;参加未选课程考核的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其比例按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九条 初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一)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表见附件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一)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种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参照上述《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表》。

(二)补考课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最高按65分(D+)录入。

(三)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试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输入成绩时,须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而且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四)无论何种原因,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八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者,凭缓考单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补考,课程总成绩按照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比例,由上学期的平时成绩和缓考试卷成绩折合计算,并以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补考,如补考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程。学期正常开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人数过多影响正常教学时可单独组织教学。

第二十四条  如学生对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学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应完整参加学习环节和考核。重修课程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九章  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五条 理论课免修。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含)以上,自学达到课程要求者,于开学第1周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相应课程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于开学第2周参加免修考试,取得75分(含)或“中”(含)以上成绩者可予免修,按免修考核取得的成绩记载。考试未通过者,须正常选课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每名学生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理论课免听。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含)以上,自学达到课程要求者,于开学第1周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相应课程免听申请,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开课单位批准后可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每名学生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免听课。

第二十七条 大学外语、大学计算机的免修、免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获得辅修资格者,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延边大学辅修证书;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延边大学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获得辅修资格者,既可以随辅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申请延边大学双学位者,需参加学位综合考试。

第三十条 辅修课程成绩不作为学籍处理、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途放弃辅修者,可申请将已获得辅修专业课程学分,根据课程性质可转换为跨专业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议可以跨校选修课程,或到其他学校交流学习,在外校取得的成绩与学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9月后新入学的本科生,其他年级仍按原有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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