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延边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安排春、秋两个长学期和一个短学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须向所属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康复者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入学者,视作自动放弃;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不允许参与学习活动和考核。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院提出申请暂缓注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允许暂缓注册期限为两周,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批准,暂缓注册,可选课并修读所选课程。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15周内缴费注册,所修读课程成绩方能生效。不及时缴纳学费者,所修读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医学教育为五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
第九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终止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理论课和实验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学生请病、事假由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及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可多次修读,按最高成绩记载。重修课程需缴纳重修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学生须参加同一课程的补考考试作为缓考成绩。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
第十八条 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视其违纪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预警和警告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所修学分少于14学分(含)、选课门数少于4门或旷考1门者给予预警。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的学生,给予成绩警告。
第七章 转专业、选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延边大学本科生调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定向生(委托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已转过一次专业或休学、保留学籍、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不能由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大类培养阶段学习结束后,可根据学生志愿、学习成绩和专业接收条件选择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到其他高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应符合转学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县级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者;
(二)一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者;
(三)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单次一般为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学年。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办理休学手续。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允许在学校居住。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等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要求如下: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课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其他原因无法选课学习时,由所在学院提出方案,教务处审批后,可以选择相近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逾期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除上述情形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或由退学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向学生下达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时,在学校网站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将其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和鉴定,学生在有效修业期限内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要求和教育部所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考评等级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延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处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修业期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期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者(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遗失、损坏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证书予以追回,报送省教育厅,注销证书。
第十一章 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申请提前毕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记录;
(二)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学生,申请时所获得学分总数应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数的85%(或75%)以上;
(三)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四)无补考、考试舞弊记录。
第五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程序与管理:
(一)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学生,须在计划毕业时间前2个学期的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如有变更,随后的第二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撤销。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学院提交《延边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书》、已修课程成绩单、《延边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修读课程计划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修读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办理缓考手续。
(四)在申请提前毕业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五)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须在毕业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延期毕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9月后新入学的本科生,其他年级仍按原有的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